本案提示
女贪官入了狱却赢了名誉权官司,显示了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都不容侵犯。此外,私生活只是腐败现象的一小部分,媒体如果过于纠缠私生活细节,往往会忽略腐败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从而削弱了报道反腐新闻的真正目的
“本院认为,尚军作为公众人物,理应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但新闻报道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界限,更不能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由侵犯其名誉权。尚军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作为公民的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读到判决书中的这一段,正在服刑的安徽省卫生厅原副厅长尚军,禁不住泣不成声。
这份长达12页的判决书,尚军看了许多遍。日前,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对其状告湖北某杂志作出判决,判令该杂志向尚军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因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该起案件已经超过了案件本身的价值,罪犯名誉也受保护,成为罪犯权益保护的一个样本。
罪犯的公民权利受法律保护
尚军在任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前,一直在阜阳工作,官至市委副书记,是阜阳腐败案件中的高官之一,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尚军案发后,她成了新闻的焦点。湖北某杂志刊出《傍上两个“副省”,为何保不住她的亨通仕途》一文。该文以“丢掉自尊‘傍’领导,一心一意向上爬”、“权欲熏心不知足,以色为本攀高官”等加粗醒目的标题,用大幅笔墨渲染尚军私生活问题,以增强“可读性”,称尚军为了自己的“仕途”,凭借几分姿色,傍上了两位副省级高官,等等。文章刊出后,全国乃至国外众多媒体先后以“女高官的桃色新闻”等为标题,进行转载、转播。
2007年1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尚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财产达98万余元,遂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但判决书中并无尚军以色谋权的内容,也无尚军在“审查期间交代自己与他人的特殊关系”的内容。
有了这份判决,尚军以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将刊发此文的湖北某刊物起诉到了法院。在起诉书中,尚军称,该文采取捏造事实、混淆是非的手段,以所谓“以色谋权”为主线,对其进行恶意诽谤和人身攻击,侮辱了她的人格,在社会上给她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直至今日,她时常精神恍惚,无地自容,真想一死了之。报道不仅给其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伤害,同时也伤害了她的家人和亲友。
“我虽然辜负了党的培养,走上了犯罪道路,但我的人格和名誉是受法律保护的。”尚军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是为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再就是不能因为这篇不实报道让自己的孩子、亲友在生活和工作上背负难以卸载的“羞辱”。
法院审理认为,尚军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作为公民的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湖北某杂志对于署名“丁香、小钟”的《傍》文中有关虚构尚军“以色谋权”的情节,没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对《傍》文予以了审查核实,侵害了尚军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服刑人员尚军名誉侵权案的判决,人们给予了积极评价。他们认为,判决充分体现了即使狱中服刑的罪犯,其人格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女贪官入了狱却赢了名誉权官司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和道德教育课,警示我们在人权、人格面前不容肆意妄为,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都不容侵犯。”
反腐新闻的“桃色化”应当警觉
在答辩中,该杂志称“尚军作为地方官员,是公众人物,即使报道有出入,也应当容忍。”
安徽省社科院新闻所研究员胡从发认为,新闻报道是满足人们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但也承担着客观真实报道新闻的义务。杜撰问题官员的桃色新闻,随意暴露个人隐私是当前新闻行业的一股不良之风,这股不正之风降低了新闻行业的品格。“事实证明这样的‘桃色新闻’过度被渲染、放大,弄虚作假,违背新闻规律,只能带来一时的名利,最终将被读者厌弃,甚至陷入侵权违法的风波之中。”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尚军名誉权案从另一个角度警示一些为追求所谓轰动效应,而忽视客观真实,甚至靠‘杜撰新闻’来吸引读者眼球的新闻取向,应当吸取教训。”胡从发说,近些年来,一些对贪污腐败新闻的报道开始越来越倾向于“桃色”,很多媒体也热衷于转载官员的“桃色新闻”。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为了让细节更“生动”,有的媒体甚至不经调查核实,或是任意杜撰事实,或是对坊间传言进行随意加工制造,严重地伤害了新闻的公信力。比如在《傍》文中,虚构的“细节”仿佛是作者身临其境,稍加分析就可判断虚实,而且像“狐狸精”、“鬼蜮”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都能使用,除了对罪犯的权利不尊重以外,主要还是因为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思想在作祟。
“应当承认,很多贪污腐败官员的私生活确实存在‘桃色’现象,对这些有凭有据的‘桃色’事实进行报道无可厚非,也应当注意分寸。”一位纪检官员说,对腐败现象报道的最终目的是惩恶扬善、警戒后人,促进政府的廉政作风建设,“毕竟私生活只是腐败现象的一小部分,过于纠缠私生活细节,往往会忽略腐败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从而削弱了报道反腐新闻的真正目的。”(记者 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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