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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涉黑团伙故意杀人敲诈勒索 2人被判死刑

2008年07月03日 09:5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今天(7月2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其余29名被告人分别获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法院认定,2003年以来,被告人杨龙、何全海、余善伟和林勇、“大罗罗”(真实身份不详)、韩思军(后三人另案处理)等大肆纠集社会闲散青年、劳释人员,成立了以杨龙、何全海为首的组织,任思敏、小杨龙等人为骨干分子,周小兵(另案处理)和赵某(未成年人)等数十人为成员的组织。

  2004年8月,承包某市场沙石工程的王某遭遇暴力阻扰被砍伤,杨龙、余善伟出面帮其排除阻扰后,二人以低于其余股东5000元的价格强行在工程中占有一股,并于工程完工后无理要求各占有一股。因害怕,王某等股东不得不答应其无理要求,二人因此非法获利3.2万元。同年11月,见猪毛加工市场利润大,杨龙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将从事该行业十余年的任某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占为己有。

  2006年5月,为进行非法营运获取高额利润,杨龙与非法经营的王建军团伙(另案处理)多次发生摩擦。同年6月28日上午,杨龙吩咐何全海带领小杨龙等人砸坏了由王建军控制的非法营运车辆。当晚,王建军团伙成员与杨龙团伙成员发生斗殴。由于杨龙团伙人多,王建军团伙成员四处逃散,杨龙手下的人便四处追打。追打中,王建军团伙成员任永红被追上,任思敏上前用钢管猛击其头部致其倒地,并指使他人用刀对倒在地上的任永红猛砍,后任永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龙、何全海等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影响恶劣。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任思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何全海等2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三年有期徒刑。(作者:李良俊)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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