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住小偷暴打致死 山东五人以故意伤害罪获重刑
2008年07月02日 14:44 来源:齐鲁晚报 发表评论
小偷固然可恨,但有人逮住小偷后,不是立即报警,而是为了“惩罚”小偷,搜身、殴打、勒索一起上,结果导致小偷被殴打致死。近日,槐荫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5名打人者13年、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31万余元。
去年9月,张某正在一建筑工地看管材料时,将酒后前来行窃的刘某抓了个正着。张某抓住刘某后,将其带往工地地下室,随即打电话叫来了工友贾某、邵某等3人。几人先是搜身、脚踹,然后轮番用塑料管抽打刘某。为了“教训”小偷,其中一人还用烟头烫刘某的脚心。
后来,另一工友翟某来到现场后,非但没及时阻止,还摸了摸刘某的脖子试了试还有心跳后,对其他人说“他没事,接着揍”,几人又对刘某进行了抽打。同时,贾某还通过电话多次向刘某的家属索要财物。在索要未果又见刘某奄奄一息的情况下,他们才向警方报案并谎称是小偷自己摔伤的。民警赶到急忙将刘某送到医院,但由于刘某患有心瓣膜病,在外伤的作用下,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等人抓住小偷本是正当行为,却以为是小偷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揍。本是制止工地的财产损失,最后自己却要付出31万余元的赔偿。
法官提醒,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应立即扭送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处理。在犯罪嫌疑人的不法行为被制止后,除法律规定的公安等司法机关具有依法行使拘留、执行逮捕等权力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其使用强制手段,更不能实施拘禁、殴打等非法暴力措施,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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