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透支信用卡36万 被告人被判刑12年
2008年07月02日 13: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今天(7月1日),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叶根信用卡诈骗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根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叶根分别以袁根欢、袁燕群等人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富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富阳支行等8家银行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手段申请骗取或办理了24张信用卡,而后冒用他人名义多次进行透支,累计透支本金共计362492.03元,用于购买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案发后,已退赃款1.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根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叶根为骗取信用卡,采用伪造房产证、教师资格证等的行为同时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因属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并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351492.03元。(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骆萍英)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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