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高速公路按还贷款公路收费,收费年限最多为20年;按经营性公路收费,收费年限最多为30年。也就是说,怎么收都不可能收100年,首发公司这样对记者说,完全是撒泼。
据报道,2007年7月16日,首发公司党办一王姓负责人对记者强调,他们的收费行为都是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来执行的,而这些政策,都是公开的。因此,笔者认为,首发公司相关领导流露出的傲慢,在某种程度上,正是来源于相关部门的默许。
2005年,北京市发改委回应政协委员质疑时,只字未提机场高速收费,而北京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面对审计署的调查公告和公众的质疑,却表示“正在考虑调整机场高速收费,但机场高速路的现行收费政策要不要停、什么时间停,这些研究工作目前已经开始着手”。然而,问题的核心在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当初立项时定为“政府收费还贷公路”,那就不该以营利为目的,贷款全部还清后就应停止收费,但建成收费3年多后,该高速公路就变为“经营性公路”,并重新核定了30年的收费权。一个明显违规的行为,还“研究”什么呢?为什么不能立即叫停?
其实,高速公路不合理收费现象,在许多地方都存在。再回到当初审计署的定性,给我们的启发是,必须立法约束高速公路的不合理收费行为,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是因为,相关部门的行政规定和地方性规定很难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敬畏”。据报道,2006年12月6日,交通部规定,新办法出台前暂停收费公路权力转让;2007年7月,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条例中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显然,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和温情。因此,这就需要制定面向全国的、更加严厉的法规。只有这样,有关部门才不敢如此嚣张,高速公路乱收费的问题才有可能解决。
6月30日人民网报道说,首都机场高速收费问题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也站出来质疑收费的合理性。今年2月,审计署定性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不合理但不违法违规”,而首发公司依然置若罔闻,甚至宣称“收100年费也行”,其副总还称“高速收费有利于缓解交通拥挤”。(伍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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