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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冒用国家机关名义推销保健品 21嫌犯获刑

2008年07月01日 13: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连续审结了两起有组织地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向多名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招摇撞骗案。以被告人丁洪梅和被告人孟可为首的两个犯罪团伙共计21人因构成招摇撞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12月以来,被告人丁洪梅、陈有顺、王静静等人,受雇于赵洪波(另案处理)未经注册的北京信德行健科技有限公司和力康建业科技有限公司。期间,被告人丁洪梅伙同陈有顺、王静静组织被告人黄智华、闫心保、陈翠梅、李屹峰、王更溪、张步杰、田万福、李建军以及周海燕(另案起诉)等人,冒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大医院的名义,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城区、丰台区等地宾馆,以举办健康讲座为名向被害人兜售保健品。在兜售过程中,上述被告人以可以办理协调卡、退被害人手中持有的保健品为名,骗取被害人宋先生等12人的财物,累计涉案金额达3.8万余元。2007年4月17日,被告人丁洪梅等12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孟可、沈东辉、裴伟刚、刘艳玲、李小松作为北京天自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为了提高公司的销售额,将本公司经营的苦瓜复合提取片等保健食品更换名称、包装,以生物药品的名义对外销售,并在此过程中明示或者默许被告人姜永利、郭英男、刘艳东、弓垒以及其他公司职员(另行处理)以国家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或者老龄工作办公室的名义,在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地向他人推销上述产品,从中牟利。2007年5月18日,被告人孟可等9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两个案件涉案的21名被告人为了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无视社会管理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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