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李国福最终死于非命,其女婿则被判刑,由此不仅再度上演了一出现代版“鼠追猫”的滑稽戏,也充分暴露了当前在保护举报人权利领域还存在着立法不周密以及执法不力等弊端
安徽“阜阳白宫事件”留给众人的一大悬念近日终于被解开。据新华社消息,阜阳市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日前已被停职,主因确实与“白宫”事件举报人死亡事件有关。
如今,张治安终于被“双规”停职,而当初直接将举报人李国福拘捕的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诚、反贪局局长郑涛也一同被停职审查。
说到底,李国福就是一个举报人,无论他过去与被举报人张治安有什么个人恩怨,只要他到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举报,他就在依法行使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就是在公开而不是“打小报告”式地检举某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问题。依照法律,李国福的这一权利应该而且必须得到保护与尊重。然而,在“阜阳白宫事件”的演变过程中,颖泉区检察院检察长和反贪局长却反其道而行之,对举报人李国福举报区委书记张治安的问题不仅不予核对或上报,反而动用司法权力将李国福夫妇和女婿一同拘捕。结果,举报人李国福最终死于非命,其女婿则被判刑,不仅再度上演了一出现代版“鼠追猫”的滑稽戏,也充分暴露了当前在保护举报人权利领域还存在着立法不周密以及执法不力等弊端。
事实上,在现有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中,诸如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以及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都是写得明明白白的。但大量举报人因举报而遭到打击报复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恶性事例仍显示,只要举报没有受理或得到查处,很快一些举报人的日子就不会好过。轻则开始有人给你小鞋穿,重则便被调离岗位、降职降薪或开除公职直至以司法权力予以疯狂报复。
试想,在“阜阳白宫事件”中,如果举报人李国福反映与控告颖泉区委书记张治安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即上级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受理并采取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张治安如何能有机会最终“与白宫事件举报人死亡事件有关”?身为检察长和反贪局长的汪诚、郑涛等人下令拘捕李国福后时,却没有依照现有的法律程序办事,起码没有给予一个危重的糖尿病人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待遇和现有法律规定的“保外就医”的权利,结果使其最终殒命。无疑,这也是被举报人张治安操纵汪、郑二人滥用职权,对举报人李国福实施打击报复的结果。如果汪郑二人能有一点党性和依法秉公独立办案的勇气,他们就不会看着张治安的眼色行事。
这一严峻事实告诉我们,现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利规定中的“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并没有得到严格地落实,或者缺乏诸如举报人举报期间其人身安全应得到保障的可操作性规定,使得张治安们得以动用公权力来达到一己之私之目的。因此,当前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首当其冲是要消除上述“软肋”现象,保障举报人以自由之身控告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以免为举报而付出不应有的代价。
值得注意的是,被举报人张治安是以“后发制人”的姿态将举报人李国福打翻在地的。他的应对逻辑是:你不是举报我吗?我就动用司法权力先查你。在张治安看来,李国福是“恶人先告状”,即先确定其“恶人”的性质,然后再从“犯罪”上找毛病,最后不惜罗织罪名,将其置于死地。显然,以如此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其性质和情节更为恶劣,已经构成报复陷害犯罪。但倘若行为人是张治安之流,因其手中握有相当的权力,如果没有更硬性一些的行政与法律措施,是很难让被举报人有所顾忌而遏制自己违法行为的。
所以,今后在建立与完善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利的规则时,我们更要注重和强化对被举报人被“举报”后的行为监督,不妨可以作出硬性规定:被举报人此时没有权力下达针对举报人采取任何法律强制措施的权力。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举报人依法向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反映问题的权利自然得以保障,那些倚仗公权力达到个人目的之人就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认真考虑一番了!(刘国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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