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到在学生公寓等工程建设中以权力为“干股”收受巨额贿赂,小到每套学生课桌收取销售商15元回扣。江西省金溪县原教育局局长辛铭因受贿121万余元,日前被南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0月,金溪一中决定招商引资兴建学生公寓,时任学校校长的辛铭在与邓建祥(另案处理)、徐新发(另案处理)商议时,提出由三人合伙投资,投资款由徐新发一人出,辛铭、邓建祥二人不出资只入“干股”,投资收益三人平分。作为回报,辛铭答应,将长期支持徐新发在金溪一中承建工程。
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辛铭先后5次收受徐新发的投资收益款64万元。此外,在徐新发承包金溪县一中基建工程期间,辛铭还先后3次收受其人民币2万元和价值1.5万元的物品。
2003年3月,房地产开发商江国辉(另案处理)欲买下金溪县汽车修配厂和配件厂土地,用于学府花苑商品房开发。辛铭、邱某(另案处理)与江国辉商议时,辛铭再次提出由三人合伙开发,各占三分之一股份,但投资款由江国辉一人支付。作为报答,江国辉开发出来的商品房由金溪一中买下作为教师宿舍。
2004年2月,金溪一中以305万多元的价格将学府花苑第一期18套商品房和用于二期开发外剩余的土地全部买下。2004年12月,辛铭拿到“干股”红利32.25万元。
在大肆收受工程贿赂的同时,辛铭还将贪婪的触角伸向学校课桌、教学器材等采购业务中。经查,在辛铭任金溪一中校长和金溪县教育局长期间,辛铭以每套课桌15元的回扣和教学器材收取相应回扣等方式,共收受经销商贿赂15.9万元。另查,辛铭还收受他人贿赂财物8.9万余元。
据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辛铭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21万余元,上缴国库。(记者胡锦武、张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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