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打破“怪圈”
事实也是如此,一起经济纠纷,引出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抗诉后,不仅回到了起点,还将案外人引进官司不断的“怪圈”里。
在多次提起诉讼无果的情况下,蒲以文不得不放弃坚信的法律程序,一次次向湖北省高院、湖北省政法委申诉发生在自己公司身上的这起莫名其妙的官司。
2008年6月17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来到湖北省高院。该院宣传处处长李国清向业务局室了解后解释说,案件的执行是在武汉中院,具体情况不方便说。
而该院执行局局长陈平安电话中的说法是,高院虽然进行过调卷审查,但没有提出什么意见。
但武汉中院在让武汉房管局协助执行恢复中英集团房产权的函中明确表示:“省高级法院与本院意见一致,请你局按照裁定书和协助执行书的内容执行。”
蒲以文非常无奈地告诉记者,对于法院判决问题,可以由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对于执行问题,也只有上一级法院进行监督。
“对于武汉信泰的情况,省、市法院领导非常重视,我们会尽快拿出一份处理意见。”武汉中院宣传处处长李振国如是说。
但类似的承诺,蒲以文听到了许多次,最近的一次是5月初。
“这种情况也是目前我国两审制度的一个弊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就此事表示,国外实行的是三审制度,三审之后,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挑战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但在中国,虽然说是两审制度,但实际上,一个案件经常会出现三审甚至多审才能结案的情况。
乔新生教授认为,出现这种案件反复审理而不能结案的现象,原因是长期以来司法的专业化、法院的内部化无法改变,缺乏一种透明、公开的制度,加上监督制度上的缺陷,导致武汉信泰这种无辜被卷入官司的情况。
“武汉信泰公司的情况,很明显是法院执行存在问题,但通过上级法院的监督,不仅没有解决矛盾,反而无法解决矛盾。这个时候,就需要人民代表大会主动介入。”乔新生教授并不认同法院监督法院的制度。
他认为,我国应该设立独立的执行机构,审、执分开;设立专门的国家赔偿机关,负责对司法机关部门的错判、误判赔偿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强对玩忽职守行为的监督。
“不能跳出司法范畴进行监督,就不能走出三审、多审不能结案的‘怪圈’。”乔新生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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