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妄之灾
在湖北省公证处的监督下,武汉信泰以1340万元竞拍到江汉区新华路287号房地产的所有权。
因之前被折价抵债的房地产尚未完成过户手续,此次产权转移时,江汉区房产管理局对新华路2号楼房产按照多重交易的方式,分别收取了两次相关费用。
2004年4月19日,在武汉中院连续发函催促下,江汉区房管局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同年5月28日,武汉信泰拿到了2号楼的房产权证明。
“1340多万的竞拍价,还有佣金、手续费等等,对公司来说也是不小的压力。”蒲以文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公司的计划是在国土使用权证办理完后就立即入手规划。
但就在此时,一个意外的消息打乱了所有计划。
2004年6月29日,也就是在武汉信泰取得房产权证一个月后,武汉中院再次以申请执行人武塑集团的名义发出民事裁定书。
7月21日,武汉中院以院长周文轩的名义再发民事裁定书,指明“因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诉复查”,依照规定对当初折价抵债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撤销了该院于2001年12月24日、2002年4月15日签发的第543号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
这份裁定令蒲以文费解:虽然理由是中英集团提出申诉复查,法院也经过审委会讨论,但最后却是“院长周文轩”签发,而非是审判长或执行员。“行政职务怎么能出现在一份民事裁定上?”
根据规定,只有内容为重审或再审的民事裁定格式中才会以院长名义签发。
但2007年9月14日,原武汉中院院长周文轩已被判刑10年,这张以院长名义签发的民事裁定也既成事实,无从追究。
“以物抵债是法院的裁定,尽管2号楼属于危房,但我们也接受了。现在房和地都通过拍卖程序卖给了武汉信泰,各种费用都一次性交清,怎么法院说改就改,还查封了产权已经转让的房产?”武塑集团原副总经理高望生没有想到,他们与中英集团的矛盾将武汉信泰牵扯进来。
但事实却正是如此。
2004年8月31日,中英集团公司向武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江汉区房管局将2号楼房产过户至武汉信泰的行为违法。复议中,武塑集团和武汉信泰均作为第三人出现。
因复议结果是维持江汉区房管局的过户行为,2004年12月10日、2005年2月22日,中英集团又先后两次向江汉区法院、武汉中院申请行政诉讼。两级法院审理的结果,都是驳回中英集团的起诉。
法院如是判决,在蒲以文看来,已被查封了近一年的房地产解封有望。
可随后,武汉中院不仅没有解除查封决定,反而于2006年6月12日向江汉区房管局发出协助通知,将已经过户至武汉信泰的2号楼房产恢复至中英集团名下。
2007年3月31日,武汉市房管局根据武汉中院的来函,登报声明注销了武汉信泰对2号楼房产的产权证明。
陷入“怪圈”
凭着13年的民事审判经验,蒲以文认为武汉中院的查封存在很大的争议。
“既然武汉中院自己否定了自己的民事裁定,对已经执行的标的物进行回转,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首先对民事裁定所依据的自判决进行再审,怎么能以院长的名义直接撤销原裁定?”蒲以文接连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2004年8月16日,武汉信泰正式拟定了执行异议书,送达武汉中院。但苦等了几个月,武汉中院既没驳回,也没受理。之后两年,武汉信泰两次递交执行异议书,但同样没有获得任何答复。
蒲以文多次同武汉中院交涉的结果是,对方否认了法院曾让房管部门注销武汉信泰的房产权证。
2007年11月21日,武汉信泰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江汉区房管局撤销其拥有的2号楼房产权证的行为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汉区法院的裁定认为,房管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驳回了武汉信泰的起诉。
之后,武汉中院以相同理由作出二审判决。
“我们也没有办法,从程序上,我们只是在履行协助义务,谁知道法院怎么搞的?”始终参与处理此事的江汉区房管局法规科科长刘海虹也是被此事纠缠得焦头烂额。
一位也清楚此事的区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情都是法院弄乱的。”
“这样的结果我也预料到了,但我们必须得打这个官司,有了这个判决,我们就能去向法院打官司,看看是否是法院的裁定查封了我们的房产。”蒲以文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在蒲以文看来,到了这一步,武汉信泰不得不“将官司进行到底”。
而就在武汉信泰提起诉讼期间,武塑集团与中英集团的纠纷又重新回到了8年前的起点。
“虽然我们拍卖房地产的所得款没有被处置,但法院的裁定是,继续执行2001年省高院作出的责令中英集团支付欠款的决定。中英的欠款不是已经以物折价还清了吗?”武塑集团高望生提出疑问。
但这个疑问没过多久就有了答案。
继2005年中英集团以武塑集团在拆迁时未达成协议为名另起诉讼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又根据中英集团的举报,对2001年湖北省高院的判决提出抗诉。
“判决过了8年,一下又被推翻重来,而官司一个接着一个,绕来绕去还是在起点。”蒲以文告诉记者,本来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就因为法院没有依据的裁定,导致几个公司陷入了无休止的官司“怪圈”,甚至损害了案外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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