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选举解困
“这是一种借选举之名、瓜分及分配权力的行为,是对选举的玷污,是对宁夏律师权利的集体践踏,负面影响是十分巨大的。”看罢网上的帖子,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刘子龙一针见血地指出,“民主是每个人的事情,不是小部分人演戏。”
刘子龙律师无党派,无公职,但却热心社会公共事务。2004年,他因深圳律师协会买楼事件提出对会长的罢免案而轰动律师界。
刘子龙律师认为,一些地方律协换届选举的问题往往出在“主席团”上。主席团的暗箱操作才是使律协民主选举走向死亡的根本原因。
必须对主席团的构成严加限制或加以取缔:有什么样的主席团就会有什么样的选举结果或什么样的民主状况,不能再让律协主席团成为民主选举的拦路虎。
2003年7月,在深圳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深圳律协在全国第一次采取代表民选、直选和差额竞选的方式,选举产生了深圳律协第四届理事会,实现了深圳律协正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全部由深圳执业律师担任的零的突破,为探索出一条适合深圳律师业乃至中国律师业发展的“两结合”的行业管理新模式作出了大胆和有益的尝试,深圳律师再次义无反顾地站到了中国律师改革的最前沿。
2005年8月,极富创新特色的深圳律协新《章程》诞生,在《章程》中第一次增设了监事会。作为深圳律协的专职监督机构,在全国首次将律协的工作全部纳入到监事会的监督之下,从制度层面上建立和完善了深圳律协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真正实现了民主监督下的行业自律,再开中国律师制度改革创新之先河。
“内地律协换届选举,需要司法行政机关与时俱进,有一种开明的理念与开阔的胸襟。”刘子龙律师说,“不要什么都要管,什么都要抓。”
“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选举的操纵,显然是受到了过去长期延续下来的对律师管理思维的影响。”一位资深律师分析宁夏选举风波的深层次原因。
律师在我国一度被定位为国家工作人员,并由政府发工资,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协会本质只能是一个行政机关。
这位律师认为,现在律师法将律师协会界定为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自律的前提就是自治,律师协会的选举则是律师自治的基本内容。行政机关通过指定会长候选人的方式对律师协会选举进行操纵,是有违自治原则和律师自律性组织的法律精神的。
针对该选举所造成的影响,这位律师分析,在一个转型国家,像律师协会这样的行业自治组织的成功选举,对国家的政治选举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追求民主和法治,应该是律师的天职,律师协会选举的舞弊是律师行业的耻辱!
“大到国家管理,小到行业组织的管理,莫不有选举的需要。”他说,“而有序规则的建立与遵守,则需要我们每个公民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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