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低保不成,竟将社区党委书记杀害。曾轰动辽宁的男子为办低保锤杀社区女书记案16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行凶者张洪军因犯故意杀人罪,不具备法定从轻情节,在发回重审后仍被判处死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10万余元。
今年49岁的张洪军无业,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受害者赵淑芳终年67岁,沈阳市皇姑区新乐街道凤凰社区党委书记、皇姑区人大代表。
2004年4月,张洪军拿着离婚证、失业证、残疾证来到凤凰社区,第一次要求办低保。但是社区书记赵淑芳认为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拒绝了他的要求。张洪军从那以后多次到社区纠缠、吵闹。2006年8月1日13时许,张洪军又来到社区找赵淑芳,让她帮助办理低保,同时帮自己找工作,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张洪军拿着铁锤朝赵淑芳头部猛砸数下,导致赵淑芳头部受到重创,引起脑机能障碍死亡。
案发后,警方在凤凰社区办公室附近的一食杂店将张洪军抓获。
2006年12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察机关指控张洪军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遂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张洪军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阅卷宗后,撤销原判决,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今年4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发回重审后的第一次开庭。庭审期间,法庭主要围绕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调查审理。一是张洪军到底够不够低保条件,二是有没有精神病。法院调查查明,由于当时张洪军没有办理低保的书面申请,而且失业证上也标明,2004年到2005年期间,张洪军每月正在领取一定金额的失业救济金。他虽然有残疾证,但是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同时在社区内经营有带公用电话的食杂店,有一定的生活来源,不符合申请低保户“无经济来源、无生活能力”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认定,赵淑芳拒绝为张洪军办理低保属于正常的履行职务。
关于张洪军的辩护律师提出“当事人患有中毒性酒精依赖综合征、属有限责任能力”的情况,法院通过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认定张洪军虽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从轻处罚的依据。为此,法院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中仍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范春生)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