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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被罚款并抄告单位 专家:不侵犯隐私权

2008年06月17日 10:18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自6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开始对行人闯红灯行为罚款并抄告单位以来,到今天已有二十多名闯红灯行人受到这种处理。

  12日上午10时40分,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叶某在过马路时既没有走斑马线,又没有等红灯,而成为南京市民中被抄告单位的第一人。交警在对其进行罚款后,当场填写抄告单,并同叶某一同到市规划局。规划局办公室在接到抄告单后表示,将以此为警示,教育所有员工加强交通安全意识。

  对于行人闯红灯也要被抄告单位,愿意配合的市民不多。记者在13日的一个小时里,发现在被交警拦下的闯红灯的市民多数声称没带证件,有的干脆说“没工作”,甚至有人丢下现金就跑。有市民认为,“有单位要抄告,可没单位的人怎么抄告呢?这岂不是不公平了吗?行人闯红灯还是以当面教育处罚为好。”甚至有人打电话给媒体,质疑这样做是否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行人如此,愿意配合的单位也不多。一家软件公司老总在接到抄告单后,竟然质问交警:“他个人闯红灯,关我单位什么事?”

  甚至在法律界人士中也有争议。有专家认为行人及非机动车闯红灯,应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来处理,可此法并未规定可以通过抄告单位这一途径进行处罚。他们认为此举有侵犯隐私权之嫌。但更多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交警部门将行政处罚的结果进行公布并不违法,这当然也应该包括向被处罚人单位的公开。其中南京大学法学教授周元伯的看法颇有代表性: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而闯红灯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行人闯红灯,是在公众场所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不属隐私。而将“闯红灯”抄告单位,督促单位加强内部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是促进文明社会建设的一种手段,并不是对当事人的惩处,也不涉及人格、名誉的问题。因此,公安交管部门将行人闯红灯抄告至其单位的创新措施,既不涉及公民的隐私、人格及名誉的问题,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南京市公安交管局宣传科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他们对于确定身份为公务员、军人、教师的交通违法人员,在实施处罚后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其所在单位进行内部处理,但对于其他的违法当事人并无这样的抄告措施。一个多月前,一名中学生来信,建议针对相当普遍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现象,除了在路上制作相关提醒信号、标语外,可以对违法者实施通报单位批评或通过网络通报。这封信给了交管局很大触动,直接推动了这一举措的出台。但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采取这一做法,目的也是希望通过和单位的沟通,加强对行人的约束和教育,使广大市民养成文明走路的习惯。因此,他们在执行抄告时,并不刻意追求轰动效应,追求处理数量,对那些不愿意透露身份的人,也不刻意追查,而是教育放行。

  数据证实了这位负责人的说法:几天来,全市对行人闯红灯实行抄告的,占受处罚总数不到20%,而更多违法出行的人只是在现场教育后就被放行。(记者 蒋德)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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