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涯网上一则求捐肝源的帖子引来众多网友的关注,但回帖率最高的不是网友们的评论,而是一则“有偿捐献”器官的小广告。昨日,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陈昊律师警告称,“有偿捐献”器官是一种违法行为。
前天下午,记者在天涯网一则求捐肝源的帖子上看到一则跟帖:“本人长期与医院合作,现急需要A、B、O三种肝源和肾源,要求男性……”发帖的是一个名叫“真实可靠”的网友,帖上留有3个QQ号和1个手机号码。昨日下午3时20分,记者拨打了这个手机。
接电话的是一个自称林姐的女子。她告诉记者,提供肝、肾源的男性身高必须在1.70米以上,体重最少要达到62公斤,28岁以下。条件是:先通过传真,提供血常规、肝功能、乙肝五项及彩超等4项检查结果。“觉得你合格了,公司会主动联系,并报销往返及食宿费用。”
“来医院后,还要做3000元-4000元的详细体检,合格后公司会尽快帮你联系患者。”她肯定地告诉记者,“移植手术开始后半小时,公司会主动将红包存入你的账户。”
“多少钱?”记者追问。
“约5.5万元。”
“需要签合同不?”
“不要,信誉我们可以保证。”
“我觉得好像还是在买卖肝、肾等器官,是违法吧?会不会遭哟?”记者问。
“你放心,我们公司做中介也不是一两天了,各方面关系硬得很!”她说罢,匆匆挂断电话。
“这种所谓有偿捐献肝、肾,其实就是变相买卖人体器官,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陈昊律师称,根据法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将由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如果行为人触犯刑事法律,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也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罗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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