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七成公众认为行使公民权利要顾及社会责任和公民责任;
超过半数公众认为不应该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近日,一名叫赵C的大学生成了中国首例“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政诉讼纠纷案”的主角。由于姓名中带有英文字母,小赵在更换第二代身份证时遭到了公安机关的拒绝。为此,他一纸诉讼将该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小赵依然可以维持原名。但是公众的争论却没有结束。名字可以随意取吗?普通公众的这项权利应该如何界定?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腾讯网对3455名公众的调查显示,45.8%的公众认为赵C应该取这个名字,43.7%的公众持相反意见,还有10.7%的公众表示不知道赵C应不应该这样取名。
“中国人传统起名字讲究姓、名、字、号。比如作家老舍,原名舒庆春,字舍予。这个字既与他的姓相关,又有‘舍我’——放弃私心和个人利益,奉献自己的含义。现在取名也不能破坏我们的民俗,传统文化应该传承下来。”公务员梁国韬说。
本次调查显示,57%的公众赞同起名字要有“一定文化内涵”,39.7%的公众认为起名的时候要“考虑到社会的接受程度和风俗”,31.2%的公众选择了“有一定民族或地域特色”,30.7%的公众认为“好记、好写就行”,26.5%的公众认为名字要“特立独行,有个性”,还有21.4%的公众表示“无所谓,名字只是一个符号而已”。
近年来,各种富有个性的名字层出不穷。据北京市东城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所长张增耀介绍,在该所登记户籍的1万多人里面,基本上每50个人名中就有一个用生僻字,而且四个字以上的名字也越来越多。
“现在学生的名字不少都很怪异,叫起来也很拗口,有的还要翻辞典才知道怎么读。”北京市某中学教师小李对学生的“怪名字”很头疼,有时候实在叫不上来,为了避免尴尬,就干脆不提问那些有着奇怪名字的学生了。
名字里究竟可以包含哪些内容?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是,名字的具体内容并不在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
调查中,43.4%公众表示繁体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特定政治人物的名字、外国文字、自造字等都不可以在名字中出现。但是,支持用繁体字和汉语拼音取名的人也不少,分别占34.4%和31.8%。另外,支持在名字中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占23.5%,支持使用特定政治人物名字的占23.1%,支持外国文字的占22.1%,支持自造字的只有9.8%。
“叫什么名字是个人的自由,别说叫赵C,就是叫CC都行,这个名字又没有违反法律。”北京一名在读的硕士研究生马云婷认为,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取名是公民个人的事情,法院的判决充分尊重了公民的权利。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调查发现53.1%的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公民行使应有权利的尊重”,50%的人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另外,还有37.2%的人认为“体现了社会的包容性”,28.3%的人认为“体现了价值的多元化”,23%的人认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了约束。
“公民在私法范围内的权利,一方面要遵照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顾及公序良俗,换句话说,也就是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许建中老师介绍,北欧的几个国家,政府专门制定了人名词表,以抵制新潮或强势的“洋名入侵”,政府还有权拒绝登记古怪、易引起争议或不便的名字。日本公布了当用汉字表(1945个,超出此范围为非法)和姓名用字表。相对而言,我国关于姓名权的法律亟须完善。
许建中的观点得到大多数公众的赞同。本次调查表明,67%的公众认为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应该“顾及一定的社会责任和公民责任”;50.6%的公众认为“不应该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刘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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