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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受惊溺水亡 抓小偷者成被告

2008年06月12日 17:28 来源:福州日报 发表评论

  永泰县梧桐镇汤埕村人林某旺热心帮助邻居捉小偷,小偷受惊涉溪而逃。在林某旺的“穷追猛打”下,小偷溺水身亡。近日,永泰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过失杀人案。

  案情:热心追贼引来官司

  2007年10月10日上午11时许,永泰县梧桐镇汤埕村村民陈某玉回家时,发现黄某成躲藏在其厨房内,遂呼叫抓贼,黄某成夺门而逃。村民林某旺闻迅赶来帮忙,当黄某成涉水过河逃窜时,林某旺继续对其投掷石块,结果黄某成溺水身亡。同年10月16日,死者父亲黄某求与陈某玉、林某旺父亲林某春达成协议:死者黄某成被追赶后,受惊涉溪逃跑,不幸溺水身亡,林某春、陈某玉一次性付给黄某求人民币2万元(林、陈各付1万元),10月16日下午5时前交付。

  焦点:到底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林某旺的行为该如何定罪?一种认为犯故意杀人罪,另一种观点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案件的定性问题,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联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在本案中,林某旺主观方面不是故意去杀害黄某成,但是他的行为却让黄某成受惊,致使黄某成溺水身亡。因此,法官认为林某旺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永泰法院最后作出判决,林某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另外,死者父亲黄某求因不满赔偿金额,在本案中附带提出民事诉讼,法院认为,2007年10月16日,黄某求已经和陈某玉及林某春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并支付人民币2万元元,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表明已经对民事权利做了处分,因此黄某求提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违反法律,是无效的,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协议违反法律,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最后驳回黄某求的民事诉讼请求。(记者 祝勇 通讯员 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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