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也许并不在于协管员的一些违法执法惯例被取消,而在于这些违法执法行为因何就成了惯例?这些惯例又因何只有借助于行政体系内的通知或文件才能被取消?
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北京交管局已经正式下发通知,停止交通协管员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的工作。有媒体乐观估计,今后,市民将不会再在街头见到协管员对违法停放的车辆“贴条”、拍照的场面。(6月10日《北京晚报》)
其实,公安部5月上旬专门发出的《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也只是一个部门“意见”,而不是我们所说的“法”。何况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交通协管员因此也不能享有任何执法权,更不用说为其下发罚款指标了。
但交通协管员长期以来却是作为“编外交警”而存在的。依报道中的说法,2005年以前,北京的交通协管员除可以“贴条”之外,还可以用摄像机拍摄一些动态违法画面,如机动车“轧实线”、走公交车道等。直到2005年下半年起,协管员的这种“代替交警执法”的职责才被交管局明令取消,仅保留对违法停放的车辆“贴条”的功能。以法治视角来观察,问题也许并不在于协管员的一些违法执法惯例被取消,而在于这些执法行为因何就成了惯例?这些惯例又因何只有借助于行政体系内的通知或文件才能被取消?
再以更宽广的视野来观察行政执法,其实多个部门有类似“协管员”的存在,也有“协管员”违法执法的影子。比如与巡警和治安警察相对应的,就有支庞大的“治安员”队伍长期存在。4年前,公安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聘用的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3年内全部清退。如今大限已过,从公开的报道来看,一些城市都纷纷将治安员队伍从公安内聘转由县、区政府直接招募,再交由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和指挥,以化解公安部门的“专项清理”。在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虚与应对背后,暴露出法律的无奈与法治的不彰。
有一个描述“官僚病”的“帕金森定律”认为,一个不称职的执法人员,可能有三条出路:一是申请退职,将位子让给能干的人;二是让一位能干的人来协助自己工作;三是任用两名水平低的助手。对于不称职的官员来说,往往选择第三条道路———有两个平庸的助手来分担他的工作,而自己又能高高在上发号施令,同时也没有人成为自己晋级的障碍。某些行政机构之所以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拜此“官僚病”所赐。近年来的不少个案都证明,种种编外执法者还屡屡作为出事之后的“替罪羊”而被公之于世。
既然在法律上,“协管员”还依然“妾身未明”,那最好不要让他们“进门”得好。免得到头来,又是“取消”,又是“清理”的,何苦来哉!
□王刚桥(湖南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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