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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政协原副主席滥权致国家损失6800余万

2008年06月10日 08:11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吴洪明在法庭受审

  “在具体的工作中,很多事情是约定俗成的,只要考虑到对大局有利,对长远发展有利,让局部作些牺牲,都是允许的。这种现象现在到处都是。”5月12日,安徽省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洪明(副厅级)在该省芜湖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上,为自己涉嫌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6800余万元经济损失的行为振振有词地开脱道。

  吴洪明所说的“约定俗成”,实际上无非就是想表明,只要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为了所谓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很多时候都可以擅自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正是由于秉持着这样一种荒唐的逻辑,吴洪明在安徽省另一个地级市——蚌埠市任职期间,作为分管土地、规划、城建、企业等工作的副市长,在两起土地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审批,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他也因此成为安徽省近年来由于涉嫌渎职犯罪而受到检察机关查处的最高级别官员。

  1 一个草率“同意”让开发商省掉400万

  2001年,安徽省蚌埠市空压机一分厂(即“北空压机厂”)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2002年6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永德房地产公司以2310万元价格竞拍取得该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蚌埠注册登记设立了蚌埠市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隆公司”),准备在该宗土地上开发建设“阳光水岸”住宅小区。

  然而在开发过程中,长隆公司发现面临不少问题,主要是拆迁费用大量增加、当初所竞拍的土地面积计算不合理等等。为降低开发成本,长隆公司于2002年8月21日向蚌埠市中市区后更名为蚌山区政府递交了《关于北空压机厂房地产开发问题的报告》,要求在拆迁中享受棚户区政策。棚户区政策是一项能够减免有关规费的优惠政策,按照蚌埠市政府出台的“蚌政办(1999)38号”文件的规定,蚌埠市在城市建设中只有37个地段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两天后,中市区政府将该报告转呈蚌埠市政府。过了几天,时任蚌埠市副市长的吴洪明在报告上面批示“请国土局会同规划局阅处”。2002年9月20日,时任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刘国华(另案处理)签批了“蚌国土资(2002)160号”文件,提出了“请政府批准享受‘蚌政办(1999)38号’文件规定的棚户区改造二档规费优惠政策”的建议。按照这一优惠政策,长隆公司开发的“阳光水岸”小区能够免收城市综合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并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等费用。

  对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的这一意见,吴洪明虽然明知“阳光水岸”小区不属于棚户区政策规定的范围,仍挥笔签批上“同意”二字。此后,有关部门根据吴洪明的批示,陆续为长隆公司开发的“阳光水岸”项目减免了本应征收的相关规费计人民币399.8万余元。

  案件庭审中,对于检察机关的这笔指控,吴洪明似乎颇感“委屈”。他辩解说,长隆公司提出的问题实实在在,作为政府你不可能不管,不可能不拿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来,否则你就是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也与安徽省委、省政府提出要为招商引资创造宽松的环境的要求不相符。“更何况我的决策也不是空穴来风,是在基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正式报告意见基础上作出的。你总不能说市政府可以不相信区政府的报告,可以不相信国土局的报告吧?”这位违规决策者竟然还如此底气十足!

  2 一次强行“变通”让国家损失6400万

  虽然这一次所造成的近400万元的损失已经相当惊人,但吴洪明在后来处理一起土地出让过程中的违规决策时所造成的损失更让人触目惊心!

  2003年4月22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和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基金诺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将位于蚌埠市涂山路南侧、延安路东西两侧面积362848平方米的地块出让给铭基金诺公司,由该公司用于商业开发,出让价格为每平方米1020元,总地价为3.7亿多元。合同还约定土地出让金分四次支付,至2005年3月1日前全部付清。

  2003年12月,在交纳了前两期土地出让金后,铭基金诺公司取得了该地块东西两侧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使用证,面积分别为101867.169平方米和79552.92平方米,并投资开发“华夏第一街区”项目。此后铭基金诺公司因资金困难没有交纳剩余的土地出让金。2005年10月,该公司董事长陈某提出,由政府收回土地或者引进别的公司开发。经新城区管委会联系,福建省厦门市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有意开发此地块。

  按照有关规定,如果要再引进别的公司来开发,首先必须由政府将土地收回,再根据新的土地评估价格将其出让给新引进来的公司。然而也许是招商引资心切,抑或是“从大局考虑”,吴洪明却指示采取“变通”的方法,迅速将这块土地直接由铭基金诺公司转让给了新引进的公司,尽管铭基金诺公司没有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2005年12月初,吴洪明带领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国华等人前往厦门宝龙公司总部进行考察。在厦门,吴洪明决定由宝龙公司接手开发该地块,同时要求于2005年12月18日在蚌埠举行签约仪式。

  2005年12月12日,为解决宝龙公司用地问题,吴洪明主持召开关于铭基金诺“华夏第一街区”项目土地问题专题调度会。会上,新城区管委会总工程师柏京提醒说,铭基金诺公司只取得东西内环的土地使用证,外环没有土地证而不能转让。但是吴洪明压根就听不进去,仍然拍板让新城区管委会与国土局密切配合,采取“变通”的方法限期完善转让所需的各种手续。

  会后,按照吴洪明的要求,新城区管委会于2005年12月13日与铭基金诺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新城区为该公司垫付剩余土地出让金;铭基金诺公司将延安路东侧面积为192312.06平方米的土地(折合288.47亩),按原土地出让价格(每平方米1020元)转让给指定的受让方宝龙公司。第二天,新城区管委会用自有资金4400余万元,采取“代收代付”空转的方式,经多次往复转款,造成了铭基金诺公司已交纳办理剩余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土地出让金1.91347亿元的假象。

  2005年12月18日,铭基金诺公司与宝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原铭基金诺公司所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总面积为192312.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宝龙公司,转让价格仍为2003年4月22日铭基金诺公司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同日,新城区管委会与宝龙公司签订投资了协议书。

  这一切终于在吴洪明给定的时间表内,以火箭式的速度如期“偷渡”成功。

  2005年12月22日至2006年5月23日,宝龙公司分6次交纳了1.9亿多元的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后经评估认定,该宗地块中被违规转让的90445.05平方米土地,其时每平方米价格已升至1729元,比原先的每平方米1020元升值了709元,这样,仅此次违规转让,就在土地出让金上给国家造成了6412.5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3 做官一路,铜臭一地

  吴洪明系黄山市人,今年54岁。履历表显示,吴洪明曾担任安徽省旌德县委副书记、黄山市徽州区委副书记及区长等职务。1993年3月起历任歙县(隶属于黄山市)主持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1998年2月任黄山市副市长。2001年12月,调任蚌埠市副市长。2006年2月,当选为黄山市政协副主席。

  2007年6月,安徽省检察院在指挥查办蚌埠市土地系统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了有关线索,随即对吴洪明进行了立案查处。同年7月3日,吴洪明被执行逮捕。今年4月1日,芜湖市检察院将吴洪明提起公诉。

  除了指控吴洪明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外,检察机关还指控吴洪明于1994年11月至2007年3月,在担任歙县县长、县委书记,黄山市副市长,蚌埠市副市长,黄山市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逾百万元。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记者注意到,吴洪明受贿犯罪时间跨度长、次数多,前后有十余年之久,达59笔之多,而且从江南老家收到淮河岸边,又从江北“杀”回江南。一路做官,一地铜臭。不仅如此,其受贿的名目繁多,从干部的提拔升迁、工作调动,到广告及工程业务承揽、房地产开发等等,不一而足。行贿者包括机关单位、同事、下属、老乡甚至亲戚。吴洪明基本上是来者不拒。他收了别人钱财之后,绝大部分都为行贿人谋取了实际利益,包括违规谋取利益,从而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

  曾经有一段时间,吴洪明对自己的受贿行为也进行了“扪心自省”,不料他得出的结论却让人大跌眼镜:“自己把收受他人的财物,简单地看成是亲戚朋友之间的交往,是为了上下级之间搞好关系。”对于一个高级领导干部来说,悟出如此之“道”,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看来真的必须如其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所言:“今后必须刻苦地进行服刑改造,并用认真改造的血汗,来洗涤自己灵魂的肮脏,来赎自己的罪。”

  4 对渎职犯罪应“零容忍”

  据介绍,吴洪明自案发以来,几乎很少为自己前后两次滥用职权所造成的严重恶果而自责,倒是对于自己受贿的行为作过一些不痛不痒的忏悔(见今日本报六版)。这种认识和心态,在当下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非常典型。

  “存在的并不代表着合理,约定俗成并不就是合法。”吴洪明案件的公诉人、芜湖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梁英斌在分析吴洪明案件教训时,着重批驳了这样的心态。他说,当前在大发展的前提下搞招商引资,一些地方政府有着许多约定俗成的做法,其中不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些官员因此而受到惩处,竟然还觉得内心不平衡。吴洪明案件就是其中的典型。

  查处吴洪明案件的组织指挥者之一、安徽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陈晓燕对此也感触颇深。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这是造成当前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的主要原因。而正是这种“泛容忍”客观上纵容了更多吴洪明们的不断涌现。“如果说反贪针对的是官员为官从政的底线——是否廉洁——的话,那么反渎‘反’的则是权力是否被滥用,也就是说,作为政府官员,你不能越过红线去行使权力,否则就有可能像吴洪明一样,触犯了法律的‘高压线’。”陈晓燕说。

  合肥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纪委副书记张东平非常赞成这一判断:“我们以往讲职务犯罪,大家印象当中都认为只是说经济犯罪,其实不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该为的乱作为,该作为的不作为,其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这在许多领导干部中认识还不是很到位,他们有的甚至还对此抱有同情。”他因此提醒各级公务人员:不管你是为了招商引资也好,还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也罢,都决不能闯红灯,一闯红灯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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