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保存不善 殡葬服务中心被判赔偿3万元
2008年06月06日 14:41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因殡葬服务中心保存不善导致死者遗体受到损害,死者家属唐某将殡葬服务中心告上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以死者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由,判令海淀区殡葬服务中心赔偿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唐某的女儿因病于2003年10月入住回龙观医院,同年11月16日死亡,遗体保存于该院太平间,该太平间由海淀区殡葬服务中心承包经营。
因唐某与回龙观医院发生纠纷,其女儿的遗体被送至宣武医院进行病理剖验。此后,遗体继续由回龙观医院太平间保管至2004年10月20日。2004年10月,当唐某夫妇再次探视女儿遗体时,发现遗体已经高度腐败,唐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于2004年10月10日自行拍摄的录像光盘及照片,显示当日尸体冷藏柜柜体温度计显示为6℃,并主张遗体因温度过高而腐败。
唐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殡葬服务中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万余元。殡葬服务中心则反诉要求唐某夫妇支付遗体保管费16950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遗体在殡葬服务中心保管期间发生腐败,唐某夫妇由此遭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服务中心应当对此承担责任。(通讯员李军)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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