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体人民的义务。民众的应急不是可以无序任意进行的,也需要引导、规范和限制
地震发生后,重庆市某医院住院部的助理医师娄继英,在申请到灾区未得到单位批准的情况下,与另外3名得到批准的同事及其他志愿者一同奔赴四川什邡灾区。然而3天后,当她返回医院时,却被医院告知由于其连续旷工3日被按自动离职处理。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据最新报道,相关单位已经收回处理的决定,但是这一事件向政府和民众提出了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民众应急行为应当如何对待的问题。
我们知道政府为了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民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可实施行政应急措施,这是政府在国家和社会运转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应急权力的体现。即使该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也应视为有效,因为“人民的福祉是最大的法”,这是实质法治主义的体现。但是任何不受限制的行政应急性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当然,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体人民的义务。在“汶川”大地震中,全国人民都表现出极大的应急热情,并为之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应急成果。但是,民众的应急不是可以无序任意进行的,也需要引导、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民众的应急热情。民众的应急热情是爱国主义的体现,是帮危救困的高尚情操,这是巨大的精神财富。娄继英的应急热情和高尚情操值得肯定。这也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第二,政府要引导民众的应急行为从实际出发,从本职出发。如在抗震救灾的高潮中,面对大批前往灾区的志愿者,国家相关部门和媒体呼吁社会和群众要立足岗位救灾,把本职工作做好同样也是救灾,四川灾区同样也希望志愿者要冷静、理性,不要盲目涌向灾区。民众的应急行为不仅体现在奔赴灾区进行救助,更体现在从实际出发,立身本职,因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是一个科学、整体的系统,政府和民众在这个系统中处于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
第三,民众的应急行为要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的价值在于以公平、正义为基石并维护最大多数民众的整体利益。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中,政府和民众都要保持组织观念和规则意识,严格依法办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定。娄继英在未得到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前往灾区,是对有关法律规范和单位用工制度的违反,在肯定其善举的同时,也不能放任这种应急状况下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法治追求的是一种良好有序的社会状态,实现社会的良好有序状态需要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在娄继英事件中,该医院董事会集体研究后认为娄继英虽然旷工三天,违反了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但是,因为她是去灾区服务,考虑到她抗震救灾的热情,最后决定“特事特办”,撤销处分决定,这也是值得肯定的。道德更具有价值和力量,娄继英的行为表现了其爱心和高尚的道德,这种爱心和道德是每一个民众都应该学习和拥有的。该医院的最后决定也体现了其没有生硬机械地适用管理规定,彰显了其对法律和道德所追求的良好有序社会状态的积极理解。
最后,从娄继英前往灾区行为的本身看,这是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全国人民救援的一个缩影。此次“汶川”大地震造成了无可估量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这以惨痛的代价提醒了政府和人民要增强对危机的应急防范意识。对危机的有效应急防范比对危机发生后的迅速应急反应更为重要!(王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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