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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喝农药丈夫见死不救 以故意杀人罪被判5年

2008年06月05日 14:25 来源:农民日报 发表评论

  因琐事发生争吵,妻子一怒之下喝农药自杀,而丈夫见其妻喝下农药后,不但不采取积极抢救措施,且在他人帮助将妻子送往医院后,又拒不支付医疗费,致使妻子因救治不及时而死亡。近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清水乡上四村农民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7年8月10日,刘某与其妻王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怒之下,王某拿出家中的一瓶农药“红四螨”喝下,而刘某看见其妻在喝农药,在明知农药毒性较强的情况下,不采取积极抢救措施,还说“你就往死里喝”。王某的母亲周某发现后叫来邻居开车将王某送到清源卫生院抢救。期间,刘某不积极配合,拒付医药费,王某由于病情严重急需转院时,刘某又以没钱为由拒绝让其转院救治,就这样王某于次日凌晨6时死亡。

  事发后,刘某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9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即受害人王某的母亲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由被告人赔偿其赡养费9277.45元,死亡赔偿金10670元,共计19947.45元。

  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见其妻喝下农药后,没及时配合救治,放任了王某中毒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对刘某的岳母周某要求被告人赔偿其赡养费及死亡赔偿金的主张,也符合法律规定。凉州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32条和《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的赡养费9277.45元,死亡赔偿金10670元,共计19947.45元。 (何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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