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拍艺术照的市民忻女士拍了一套写真,没过多久,便意外地发现自己的4张艺术照被商家作了广告,愤懑之下与制作公司对簿公堂,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今天上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肖像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秦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三十日内在《百地通城市手册》上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忻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忻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原告忻女士虽然已过而立之年,可容貌姣好的她非常注重保养,也常常喜欢拍些艺术照片。去年,朋友帮忻女士拍摄了一套专业现代艺术写真,忻女士对这套照片也十分喜爱。可今年年初,一次偶然机会,忻女士诧异地发现在便利店里免费派送的2008年第3期《百地通城市手册》中,刊登了其的四张艺术写真照片,并作为爱情湾婚纱摄影公司的广告照片。嗣后,忻女士立即与制作《百地通城市手册》的制作公司,即秦谷网络科技公司取得联系,可秦谷科技公司对此不置可否,认为这是广告客户提供的照片与己无关,双方对此争执不下。今年4月,忻女士一怒之下将秦谷科技公司告上公堂,忻女士认为该公司以达到赢利为目的,《百地通城市手册》发行量数万册,这极大地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故要求秦谷科技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百地通城市手册》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秦谷科技公司辩称,其是受上海爱情湾婚礼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发布广告,由爱情湾公司提供照片并承诺其获得照片的合法性,自己已尽审查义务。《百地通城市手册》是免费赠送给客户的,并不因此获利,其无侵权的恶意,也无严重过错,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极其轻微,故原告主张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法院经审理查明,《百地通城市手册》是秦谷科技公司出版发行的刊登各类信息广告的刊物,为月刊。该刊物主要放置于全家、罗森等便利店供公众免费取阅,或免费订阅。秦谷科技公司在2008年第3期《百地通城市手册》的第41页发布了“爱情湾婚纱摄影”的广告信息,其中使用了忻女士的四张照片。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本案中,刊有原告忻女士肖像照片的广告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商业广告,秦谷科技公司作为该广告的发布者,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使用忻女士的肖像事先取得了其同意,也未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和地址,因此秦谷科技公司应当对原告忻女士肖像权受到侵害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忻女士要求被告在《百地通城市手册》上公开赔礼道歉,于法不悖,可以准许。由于秦谷科技公司的过错,给忻女士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忻女士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准许,但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具体数额应从本案实际情况出发,既能赔偿原告所受精神损失,又能体现对被告侵权行为的制裁,由法院酌情予以确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作者:潘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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