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涉资3.3亿元集资诈骗案一审 被告被判无期
2008年06月03日 14:0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丽熊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丽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间,董丽熊为弥补经营上的亏损及供自己挥霍,采用虚构事实,以投资做手机、电脑、水果、煤炭、水泥、钢材、工程投标等生意为名,承诺在极短时间内以10%至100%高额利润回报的手段,向朱跃军等22人及他人大量集资,集资账面滚动累计额约达3.3亿元。至案发时已造成3743.83万元集资款无法归还,其中个人挥霍金额达200余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584余万元和部分赃物。今年1月15日金华市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董丽熊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丽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自有资金和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虚构投资用途,并以高额回报作诱饵,骗取他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安 健)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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