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都已经注意到,汶川大地震后的救灾、救济活动,除了政府动员救灾体系投入,很多公益组织、志愿者也动员起来,直接到灾区参与救灾、救助。不过,民间公益组织最主要的优势或许不在应急救灾,而在此后的灾区重建,对此,民间社会需要做好长期准备。
在应急救灾阶段,国家行政系统具有较大优势,因为它具有较高的组织化水平,掌握较为全面的信息,有能力动员各种资源。这种效率优势在灾后的救济与重建阶段,依然可以在房屋、道路、公用设施等硬件重建方面具有效率。但重建涉及灾区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硬件重建之外,灾区民众心灵秩序、伦理秩序、社会秩序的“软件”重建也很重要。对灾区民众来说,社会秩序、伦理秩序、心灵秩序的重建,也是生活恢复正常的前提。
相比较而言,民间公益组织在这方面的重建中可以发挥较大作用。政府很难对每个家庭给予细致的、个性化的关怀和援助,而包括各种专业NGO和民间志愿者在内的民间社会,做到这一点却相对容易。中外经验都证明,民间公益组织在重建过程中,更容易了解灾区民众的既有信念、生活习俗、居住形态、建筑样式、社会结构等,使重建之后的灾区让民众觉得熟悉、安全,使其心灵较快地恢复平衡。
但是,以目前的发育状态,民间社会似乎尚无力承担上述责任。
在这次地震救灾中,大量志愿者进入灾区参与救灾、救助。但在这个过程中,民间社会也表现出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缺陷:不少志愿者是个人前往,或者若干人结伴前往,比较盲目;大量民间公益组织进入,缺乏最基本的协调,救灾资源分布严重不均;公益组织成员与志愿者也缺乏必要的专业训练等。
民间社会这种相对幼稚的发育状况,固然缘于民间社会在中国成长时间较短,缺乏足够经验;不过,其发育缺乏更多法律与政策支撑,也是重要原因。比如,按照目前的法律,大量具有公益之心的民众难以组织起来,即便勉强成立公益机构,也只能自行活动,不利于公益机构扩大影响,尤其不利于其训练自治的技艺。
应当说,在本次地震救灾活动中,广大志愿者和各类民间公益组织,做出了提高组织化程度的努力。一些志愿者临时组织起来,尤其是网络发挥了组织的作用。分散的公益组织也组成了松散的联盟,共享信息,协调分配救灾力量。
显而易见,从现在开始,灾区民众的房屋重建、心理恢复、扶贫、教育等活动,都需要大量志愿者和民间组织参与。而公益人士和组织要承担这些漫长而艰苦的重任,实有必要总结、反思此前参与救灾的经验,稳步提高组织化程度。一些公益机构可以针对灾区重建成立公益机构联合会,定期召开论坛,共享信息,协调资源分配。惟有如此,公益机构才可动员更多社会资源进入灾区,更均匀地分配这些资源,并更持续地关注灾区。
当然,民间公益机构的这种努力,需要政府作出积极回应,目前最紧迫的措施是,修订有关成立社团与基金会的法律,降低门槛,让更多的民间公益机构发展起来,参与社会建设。而让民间公益机构提高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这些机构与政府的合作。这种良性合作机制将是灾区民众之福,有助于灾区社会稳定。从制度建设角度看,政府与民间社会稳定合作,更是整个治理秩序良性化的一个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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