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立法的滞后,已经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阻碍力量。近年来围绕慈善事业开展所出现的种种尴尬和丑闻,也莫不与法律法规的欠缺有关。
赈灾款物信息公开有望取得突破: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5月30日召开会议,要求建立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捐赠的机构、社会团体等要主动向社会公开资金的来源、数额、种类、分配去向及使用效果,采购物资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国务院办公厅5月31日发出专门通知,亦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和机构“完善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中国政府网5月31日)
不难看出,这些要求恰恰对应了最近人们对救灾款物管理方面最强烈的呼声。突如其来的灾难,极大地激发了国人的同胞之情和慈善公益意识,面对不忍接受的巨大伤亡和损失,各界捐赠款物的数量可称空前;但与此同时,数额巨大的捐赠也引发了相当多的担心,特别是最近还有些真假莫辨的传言更加重了人们的疑虑。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明确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的专门通知,肯定将比民间的呼吁更能起到敦促作用。虽然要求和通知中没有提出具体的时间表,但相信有关部门和机构不会因此而故意推诿不前,所有的善款收支详细信息将很快可以看到;还可以想见的是,如果此类信息果真能够实现完全的透明化,则人们的慈善热情亦必将随之而得到进一步的提振,救灾与重建工作将因此获得更有力、更长远的民间慈善支持。
然而又毋庸讳言,当前这种局面其实也暴露出有关慈善的法律制度方面的欠缺和不足。显然,由各界捐赠的数以百亿计的赈灾款物,信息完全公开应该才是正当的,让每个捐赠者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爱心没有被截留、被浪费,这应是一个最低的要求,不该在人们再三呼吁后仍得不到任何结果,也没必要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专门强调。因此,以此次国务院所要求的赈灾款物信息统计和公开制度建设为契机,推动慈善立法进程的加速,避免今后再出现如此不协调的局面,属于当务之急。
事实上,慈善立法的滞后,已经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阻碍力量。截至目前,中国的《慈善法》、《社会救助法》尚在“立法计划”的层次,正在实施的有关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而细览这两部法律的条文,大而化之的原则性要求多,符合慈善事业特殊要求的可操作性条文较少。例如:对于善款的使用方式、查询途径和监督办法,在上述两部法律中就缺乏细致规定;再如:虽称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但究竟如何“尊重”,目前也没有法律层面的进一步解释。
这些空白和不足,正是目前一些慈善机构不公布善款详细信息,而公众只有无可奈何的重要原因。再进一步说,近年来围绕慈善事业开展所出现的种种尴尬和丑闻,也莫不与法律法规的欠缺有关,比如某些机构打着慈善的名义以“办学”等方式招摇撞骗,某些明星借“公益义演”的招牌中饱私囊。
因此,可以不夸张地说,当前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越来越严重地影响到了慈善机构的公信力,甚至伤害到公众的捐助热情。以严格细致的法律对慈善活动的开展进行规范,已经极其必要。特别是在当前,救灾及灾后重建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需要各界更多的无私帮助。而要让人们为灾区慷慨解囊,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尽快打消人们对慈善机构的所有疑虑。因此,以赈灾制度建设推动慈善立法,诚可谓刻不容缓。(郭之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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