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国内网上盗窃个人存款金额最大案———(福建)晋江“5·11”网上银行盗窃777万元银行存款案于日前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开庭审理,但至今仍未下判。该案不仅因盗窃存款金额巨大、网上银行安全遭受质疑而广受媒体关注,两审法院对于案件是否中止审理的不同态度也引发了一场对我国“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的认知争论。
777万元巨款网上神秘被盗
2005年5月11日,(福建)晋江的庄玉清打发二儿子苏礁荣到农业银行晋江市支行存钱,苏礁荣发现存折上只剩下10余万元后赶紧回家报信。庄玉清接过存折一看傻眼了,里面少了777万元,她丢下手里活计飞速赶往晋江农行查询,并向警方报案。
由于案情重大,警方迅速成立了专案组。2005年五六月间,犯罪嫌疑人伍景扬、林炳辉、马春刚、钟化新、赖得富纷纷落网。被盗赃款被追回229万元,但尚余548万元无法追回。警方同时查明,庄玉清曾将银行卡密码告知家人。
然而,由于狡猾的主犯颜黎辉人间蒸发,使得本案的一些谜团至今无法解开。比如,颜黎辉是从何处获得庄玉清的农行卡号的,尤其是怎样“破译”卡号的密码的?而他带走的548万元赃款又引发了一场庄玉清与晋江农行的民事合同官司。
银行被判赔储户损失五百余万
存款被盗领,庄玉清到晋江农行取款遭拒,遂将晋江农行和鲤城农行告上法院。2005年7月14日,泉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了该案。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金穗卡章程》中关于“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客户实施操作的合法交易”的规定,作为格式条款不考虑储户是否有过错,不具体分析失密原因,无疑加重了储户的责任,有悖公平,因而无效,银行不能依此条款约定而免责。此外,庄玉清将银行卡密码告知家人的行为确实加大了密码泄露或遗失的风险,但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其存款被盗与这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不应苛求银行对身份证件的材质真伪进行鉴别,但这不能排除或减轻银行进行审查把关的义务。因此,晋江农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泉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晋江农行赔偿原告庄玉清经济损失54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两审法院态度各不相同
虽然有了一审判决,但本案远未尘埃落定。晋江农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12月14日,福建高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时至今日已经超过审限,但案件仍未下判。
尤其引人关注的是:诉讼过程中,晋江农行均向法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认为颜黎辉、陈玉玲在逃,其他落网犯罪嫌疑人对颜如何获取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不清楚,会影响查清案件事实。
而晋江农行申请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所谓的“先刑后民”原则。简言之,一个案件,如果涉及民事纠纷的同时又有犯罪事实,尤其是同一个被告时,一般应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处理民事部分。
记者也注意到,本案二审过程中,福建高院就是以“该案涉及刑事犯罪,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破中”为理由,作出“本案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的。
民刑交叉案件指导思想值得深思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就曾公开表示,“先刑后民”不是法律确认的原则,是由司法解释来确认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的一个司法原则。
陈兴良直言,机械强调“先刑后民”与当前的法治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弊端,它不仅被某些司法机关恶意利用,成为干涉经济纠纷的一个借口,也容易被当事人恶意利用,使这种刑民交叉的案件不能得到妥善的处理,更有可能使得司法资源成为某些当事人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
本案的一审法院泉州中院也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属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且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储户有涉嫌参与犯罪,无须以另一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公安机关是否把主犯颜黎辉抓获归案,并不足以影响对本案合同关系的审查,故对晋江农行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
两审法院关于“中止诉讼”的截然不同的态度引发了法律界人士关于我国“先刑后民”司法原则的认知争论。那么,面对复杂多变的案件,究竟什么是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最终途径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诉讼法室主任王敏远认为,“先刑后民”是过去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的一种做法,但是也有例外。从90年代中期开始,许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都实行了对于权利关系很明确的案件没必要实行“先刑后民”。“先刑后民”只是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方式,法律原则只能是从更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出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教授也表示,在处理刑民交叉的案件当中,基本的指导思想不应是有利于打击犯罪而应是有利于正确地区分刑民界限;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把这样一个价值目标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郭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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