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秦丰雄特奶牛发展有限公司选派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被告李某作为总负责人带队前往澳大利亚负责选购奶牛工作,原告认为被告违背职业道德,故意不按业务常规操作,选购的奶牛严重不符合要求,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李某原在中国种畜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作,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2004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先后于2006年1月18日、2006年12月5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2006年6月23日,原告与澳大利亚某出口公司签订进出口合同,约定原告向该公司购买奶牛。2007年年初原告决定安排被告作为总负责人带队前往澳大利亚负责选购奶牛以及奶牛到国内后收获、隔离、交货等工作。为促使被告积极履行职责,在此之后,原告先后以各种形式支付被告该业务奖金42760元。
2007年1月,被告带队出发到澳大利亚进行选牛。2007年5月4日被告所负责选的2432头奶牛抵达天津港。被告负责接收货物,2007年5月6日向公司汇报部分奶牛与合同不符。经现场观察,约有800多头牛年龄与体重偏小,与合同严重不符。2007年5月26日经专家评定确认此批进口奶牛的年龄、体重与合同约定的标准相差巨大,约有800多头不符合要求存在明显问题。
因被告在选牛及收货环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且因奶牛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按时交货故作降价处理,增加了巨额的饲养费、降价损失、资金成本及处理费用。此外,该批奶牛还存在大量异性双胎、生殖系统发育不良等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向澳方索赔,需要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用,以上总计不低于560万元。
原告于2008年2月15日向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顺义区仲裁委未支持原告的合理要求,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2007年的全年奖金42760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工作严重失职而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不低于560万元。
此案正在审理之中。(作者:王杨 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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