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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资产管理中心一主任涉两罪一审获刑3年

2008年05月16日 12:11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原泰安市城信资产管理中心业务部主任胡德峰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受贿赂一案,以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胡德峰系山东省宁阳县人,大学文化, 2004年7月至案发任泰安市城信资产管理中心(该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法人)业务部主任。2005年至2006年,胡德峰在经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未向主管部门申报、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未经评估的情况下,通过“集体研究”的形式先后四次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其所处置的国有土地价格比实际价值减少了714万元。如其经手将原泰安市郊区鑫鑫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抵顶贷款的12152.70平方米的土地以220万元的总价格转让给济宁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评估,该宗土地当时的市场价格为6574610.70元。同时,被告人自2005年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泰安市城信资产管理中心在转让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首先进行评估,然后再向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在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处置。被告人胡德峰身为专司处置政府收购的不良资产的人员,对上述程序应当明知的。但其却超越职权范围,在未履行法定评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所经手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单位内部上报程序予以处置,客观上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其行为以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胡德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以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胡德峰提起上诉,本案正在二审中。 (作者:贾丰元)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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