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构从劳动者维权的个案中,既然已经查到企业违法事实的普遍存在,为什么又不去追查和深究呢?劳动者举证什么,就查处什么,放着明显的违法事实而不去追究资方法律责任,这是目前《劳动合同法》的最大问题。
记者从江苏省南京市一些法院获悉,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到法院打劳动争议官司的人越来越多。其中仅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今年前4个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为8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31%,而玄武、六合等区法院此类案件同比增长数甚至更高。(5月10日《法制日报》)
“民举法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表现出来的最鲜明特征,《法制日报》这篇报道向公众传达了一个只有劳动者维权法院才受理的司法姿态。笔者在为劳动者高涨的维权意识感到欣慰的同时,似乎也看到了另外一个情形,那就是还有大量的违犯《劳动合同法》的事实游离于法院司法程序之外,几乎所有的劳动者维权案件均是由劳动者提出,而几乎所有的资方都在与《劳动合同法》打着“擦边球”。在司法领域,“民不举法不究”似乎成了一种司法惯性,而正是这样一种司法惯性,使得我们的法律过多地依附于受害者维权自醒,而非依附于法律约束和执行环节的司法自觉。《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利益,依旧需要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才能得以变现。
《劳动合同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注定了多灾多难的命运,而这种“多灾多难”往往要集中体现在处于维权劣势的劳动者身上。与资方坚挺的质疑、怒吼形成反差的,是劳动者维权的弱音,尽管拥有法律赋予的“尚方宝剑”,但其维权之举大部分实属出于无奈和侥幸。笔者看到了这样的一个基本事实,无论法院还是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份数增加再多,仍旧是违犯《劳动合同法》案件份额当中的极少数。在这极少数的维权案件中,真正触及资方利益的大案、要案从未走进司法程序。在众多的劳动者维权案件中,资方肆意践踏《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俯拾即是,却为什么走不进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的司法视野?
从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信息中发现,提请仲裁或选择打官司的劳动者,绝大多数来自物业公司、饭店等服务性行业。而这些人几乎都没有和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都选择在离职后或已决定离职时才提请仲裁和诉讼。我们的司法机构从劳动者维权的个案中,既然已经查到这些行业均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的既定事实,为什么又不去查处和深究呢?劳动者举证什么,就查处什么,放着明显的违法事实而不去追究资方法律责任,这就是目前《劳动合同法》的最大问题。
世界上任何一部法律依赖自身力量,均不能阻止违法犯罪的利益驱动;法律公平与正义的车轮,亦不能单纯依赖受害者的维权自醒而艰难前行。我们不能否认维权者的自醒可以彰显法律的尊严,但问题是我们的社会成员还没有能力达到完全自醒的法律意识高度。笔者以为法律约束力的苍白无力和司法执行力的懒惰懈怠,足以让一部法律变得毫无震慑力而形同虚设,最终失去是这个社会应有的和谐动力。《劳动合同法》现在已经不需要专家们的解惑和理论界的释疑了,需要的是司法层面的执行策略和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所以,“民不举法不究”的司法常态就应该被放弃,取而代之的应该是司法机构的积极作为。(李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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