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5月1日对利源煤业公司“8·25”重大劳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利源煤业法定代表人曹立明等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
2007年8月25日2时10分许,霍林郭勒市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区705上山平巷回采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井下7名工人死亡。
根据相关部门调查,发生矿难的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边建设边非法越界生产、违规巷柱式采煤等行为,并且生产安全管理混乱,技术管理缺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执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落实,且拒不执行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指令。
当地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代东身为利源煤业的投资人,在该公司技改建设期间,安检部门下发停止采煤的整改通知后仍然不下令停止生产,在煤矿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下同意矿井非法生产,直至发生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直接管理责任。被告人金友合身为利源煤业的代理矿长,无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明知煤矿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着安全隐患,仍然组织并指挥生产,直至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告人曹立明身为利源煤业的法定代表人,虽然事故发生时未参与煤矿管理工作,但是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长时间严重混乱,作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具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代东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金友合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曹立明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孔令才 杨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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