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垫江县一小学教师以第一名的成绩通过了公务员考试,但渝中区人事局却因他4年前的一次“一夜情”而拒绝录用,理由是“不具有良好品行”。他认为自己已经为此受过党纪处分,而后经过努力先后荣获“优秀教师”、“优秀党员”等称号,不应因这件事影响一生的前程。他以人事局定性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依法录用他为公务员。4月29日,当地法院开审此案。而法庭外,人们也在谈论。有的说,人事局把好德才兼备的公务员入口关无可非议;有的说,不应把法律问题和道德规范混淆起来一棍子打死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任进称,人事局不录用他没有法律依据。昨天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当庭未作判决。
因“一夜情”跌倒又爬起来
31岁的重庆垫江县小学教师刘非(化名)虽在渝中区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中获得总分第一名,但因4年前的一次“一夜情”,却被渝中区人事局拒绝录用。他以人事局定性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依法录用他为公务员。开庭前,刘非去了趟北京,一是会见义务为他代理的律师,一是向人事部反映问题并到央视做节目。
刘非称那一夜“很偶然”——和他同一个教研组的,有一位女教师,刘非业务能力稍强于她,而她呢,常常向他请教一些教学方面的问题,两人平常工作关系不错。当时,他们都有了家庭,而女教师家庭却不太幸福。2003年年底,刘非参加县里组织的“小学数学骨干教师”培训班,一天,她来找他……“我们没有第二次。”
2004年7月,也不知道垫江县纪委怎么知道了此事,调查中,刘非承认和女教师发生了“一夜情”。随后,身为共产党员的他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处分结果出来之前,他曾报考了垫江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而且笔试、面试都是第一名,但是此次招考规定,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不予录用,他最终落榜。这是刘非第一次因那次“偶然事件”付出影响前程的代价。
然而,“偶然事件”的影响远远没有结束。2004年9月暑假之后开学,刘非被从原来执教的中心小学调到一个乡村的完全小学任教,而且,他的工资也被扣除了不少。此后,刘非又历经几次调动。
在垫江县,记者向刘非曾经的同事了解到,刘非受到处分后的一段时间,显得沉默寡言,但工作没有受到影响,教学还是很努力。刘非说,其实他非常感谢那些善良的同事,也正是因为没有从他们的眼神中看出歧视,他才有了振作的勇气,“我决心痛定思痛,坚决改正,重塑形象。我认识到错误并坚决改正,在后来的工作中一直非常努力”。
由于出色的工作表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把他调到了目前任教的中心小学。这所学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告诉记者,刘非在工作中谨小慎微,精益求精,业务比较突出,他不仅担任了班主任,还是学科组长、校办公室主任。另外,2006年,在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他被工作所在地乡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7年,他被另一工作所在地的镇政府评为“优秀教师”。
记者还在垫江县获悉,政审时,刘非所在学校对他作出书面的高度评价:政治过硬,业务精良,成绩显著,是一位受领导赞赏,学生喜爱,家长称赞的优秀教师……
公务员考试“状元”被拒录
去年8月15日,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发布了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简章。“报考条件我都符合。看到简章后我立即着手准备报考。”刘非说。
但那次“偶然事件”却是他此次报考的一块心病,因此,他专门打电话到人事部门,咨询像他这样受到过党纪处分的是否影响报名,得到的回答是“没问题”。他这才放下心来,报考了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办事处文秘岗位。
去年9月下旬,他参加了统一考试。10月底,考试成绩出来了,刘非取得了笔试第一名、面试第一名的成绩,综合成绩不仅在本岗位第一,就是在同一面试组的21人中也是第一名。在通知面试之前,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复审,刘非按要求提供了相关真实资料,并通过了复审。“当时很激动,既然通过了复审,意味着自己离当上公务员不远了。”
去年11月下旬,刘非体检合格。12月5日,渝中区人事局委托大溪沟街道办事处到刘非所在学校对他进行政审,刘非说,其间,他坦诚地谈了自己曾受到过的党纪处分,但当时有关人员对此没说什么。
到了去年12月下旬,与他一同报考的都去填表了,自己未接到任何通知。今年1月17日,刘非正式接到了渝中区人事局不予录用的书面通知。通知显示,他被拒录的理由是:在政审程序中,发现其曾因生活作风问题受过党纪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刘非因不具有良好的品行,不符合公务员的录用条件。
在向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中刘非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觉得通过这几年的努力,我已经改好了。难道因为我曾经犯过一个过错,就要影响我一辈子,从此失去了上进的机会?”
刘非觉得十分委屈,认为渝中区人事局拒录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用人政策,今年1月24日向区政府申请复议。
其中,关于一次处分能否影响终生,他查阅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和重庆市纪委审理室《对受党纪处分后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影响所作的说明》,“从中可以知道: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影响期只有一年。我2004年受到的党内警告处分早已过了影响期,此次考录公务员简章也无因此拒录的规定,所以不应该再受影响”。之后,区政府维持渝中区人事局不予录用刘非的决定。
状告人事局“公开歧视”
刘非除了认为渝中区人事局拒录不符合法律规定,还认为“以我偶然的一次错误而认定我没有良好的品行并拒录,严重损害了我的权利,不仅扼杀了我的前途,而且对一个虔诚悔过,想干事、能干事的人来说,是一次沉重又公开的打击和歧视,剥夺了成绩优秀的我为国家服务的机会,是对国家和个人极端不负责任!”
他通过有关途径向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求助并得到免费为他代理的答复后,更增加了打官司的信心。周泽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因公益诉讼在2006年被中央媒体评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周泽告诉记者,一个警告处分难道要让一个年轻人永无出头之日?他最终决定义务代理。
周泽和刘非认为,什么是“品行”?中组部、人事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编写的《公务法释义》中明确界定:品行是有关道德的行为,它是个人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具有一贯性的品性和行为方式的总和。四年前的那一次错误行为并不是刘非连续性和一贯性的作为,更不是他一贯性品性的显现,因此不能以四年前的那一次错误就断定刘非不具有良好品行。而且,刘非每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多次被评优选先。作为保护和尊重人权的国家机关应该具备足够的开明胸襟与仁者智慧,不能因刘非犯了一次错误就认定他不具有良好品行,如此认定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是错误认定。周泽还认为,《公务员法》、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此次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都未对“受过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作出任何招录禁止性规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定,而该区人事局对刘非做出的决定,无法无据,实际上是在法律法规和简章等规定的招考条件之外,针对刘非另行设定了招考条件。渝中区人事局无权随意追加条件,更无权超越法律规定剥夺他被招录为公务员的权利。因此,该人事局显然属于越权行政,行政违法。
周泽还认为该区人事局的行政行为不合理,“用片面、孤立、静止的眼光评价人,否定一个人的发展进步,显然是不公正的。”他还举例说,公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报考都没将“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拒之门外,而重庆市去年下半年的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更没有对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作任何限制,刘非连招录警察的政审条件都符合,难道还不符合招录普通公务员的政审条件?
刘非诉讼请求是,撤销该区人事局对他不予录用的行政行为,对他依法录用。4月1日,刘非收到渝中区法院立案通知书。
法庭外激辩一错该否定终身
法庭外,争论也相当激烈。周泽透露,开庭前刘非赶到京城,在一家媒体做了节目,现场争论非常激烈。
刘非认为:“就算我犯过这种错误不具有良好品质,那么在公务员现在的队伍里,犯我这种错误的有没有?他是不是不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是不是该开除?有没有哪个公务员因为一夜情被开除呢?”
一种声音认为应该拒录:“一夜情”本身有违公序良俗,如果连道德底线都守不住,当了公务员不知会做出啥事来。虽然刘非的诉讼权利值得尊重,但人事局在公务员竞争如此激烈,在“优中选优”原则之下,拒录有道德污点者,把好德才兼备的公务员入口关,也无可非议。有人提出,作为一名教师或者公务员,即使你不能成为道德楷模,但你还是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
另一种声音认为虽然“一夜情”应当受到谴责,但不应该拒录:不应该把法律问题和道德规范混淆起来,相关法律并无对“一夜情”者实行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还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有人说,公务员的“门槛”确实应该“从高”“从严”,但又必须防止把一些局部性的、阶段性的问题,夸大为全局性的、终身性的问题,“历史污点”已成为过去,不能因此一棍子打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任进受访称,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只有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能录用的条件等3种情况,才不能担任公务员。刘非所受的党内警告处分显然不在此列,人事局不录用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庭内激辩何谓良好品行
开庭前一天,渝中区人事局工作人员称不便接受采访。
而记者通过有关途径拿到的书面材料显示,该局确认刘非考试成绩确是同岗位第一,大溪沟街道办事处接受区人事局授权后对刘非政审中发现,他曾因通奸行为受过警告处分,遂作出了不同意录用的决定并报该局,该局经研究同意街道办意见,后又请示市人事局,后者回复,若经严密考察,确属不合格,同意按规定递补,所以,该局认为程序上没有问题。
记者还了解到,按规定空缺的职位应该由第二名递补,在刘非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该局暂未通知第二名递补。
重庆市人事局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说,人事部门有时处于两难境地,不录用受过处分的人,会有人说抓住以前的错误不放,没有胸襟,要是录用呢,群众会不会指责人事部门把关不严?
法院称本案涉及第三人的隐私,决定不公开审理,因此所有媒体均未能进入庭审现场采访。庭审结束后,等待了两个半小时的媒体欲采访被告,但被告代理人从法庭旁门走出,然后径直开车离开。
据原告刘非的代理人周泽事后透露,他们在庭审中,陈述了前文所述观点,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荣誉证书和相关法律条文。
被告代理人答辩称,被告有公务员录用的职权,行使职权是审慎的,对考生的品行是否良好有判断权,这种判断权属于录用部门自由裁量权范畴,法院不应对此进行审查。被告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的行政行为不仅程序合法,而且适用法律正确,合法且合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被告认为,刘非曾因生活作风问题受到过党内警告处分,不具有公务员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行。既然可以择优录取,就意味着可选择品行更好的。关于刘非“那件事”后获得的优秀党员和优秀教师的证据,被告认为,要德能勤绩综合考量,证书并不能证明其品行良好。
原告称,被告是有录用职权,但属于滥用职权,因为刘非虽受过警告处分,但并不属于公务员法禁止录用的情形。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并非可以无度,对原告品行的判断权和录用与否的自由裁量权,也应受到公务员法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的限制,被告行使此权力理应接受司法审查。良好的品行并不要求一个人是道德完人,也不是任何道德瑕疵都属于不良品行的范畴,比如随地吐痰就不是良好的品行,但不能以此拒录为公务员。
原告认为,和刘非有过“一夜情”的女子后来虽说离婚了,但离婚是女方的自由,与他人品行好坏没有关系,不应该把女方行使自由权利的行为,用来责难别人的品行,而且,那女子的离婚调解书上的离婚原因是其他原因。对于被告不认可荣誉证书能证明刘非品行良好,原告代理人称:党委政府难道会把一个品行不良的人评为优秀吗?被告的认识很难让人理解。
此案当庭未作判决。人们认为:不管判决结果怎样,都“很有意思,很有价值”。(首席记者 刘忠文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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