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软件开发公司本应对知识产权保护有着清醒的认识,然而北京一家游戏软件公司却因为使用盗版软件开发网络游戏,被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文化执法总队)罚款8.5万元。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将市文化执法总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今天上午,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驳回了游戏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15日,市文化执法总队对某游戏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营业场所内的17台计算机中复制安装有欧特克公司享有著作权的3Ds Max软件产品,经查17台计算机中复制安装的3Ds Max软件为未经欧特克公司授权许可的盗版软件。4月2日,市文化执法总队对游戏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认定某游戏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85 000元的行政处罚。
游戏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处罚决定。同年8月20日,游戏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市文化执法总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其理由是:市文化执法总队对该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且该公司电脑中安装3Ds Max软件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仅仅是为了学习使用,并未用来开发游戏软件。
法院认为,市文化执法总队具有对侵犯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给予行政处罚的职责。此案中,游戏公司在未取得3Ds Max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并在该公司17台用于网络游戏研发的计算机中安装了该软件,由该公司研发中心美术部使用,以上事实认定证据充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为,属于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因此游戏公司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市文化执法总队在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等程序后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85 000元的行政处罚亦无不当。游戏公司认为其不是侵权主体,也未使用3Ds Max软件等诉讼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作者: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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