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造成人浮于事、惰政现象的发生。据了解,一些职能部门因某项任务而请的临时人员,大多是通过关系进来。有些临时人员在任务完成后,往往留了下来继续从事别的工作。甚至还有的通过各种途径,解决了编制问题。
“临时人员干着在编人员该干的活,有的还干得挺好,却随时可能被清退,而某些在编人员无所事事,却能始终捧着铁饭碗得过且过。”在北京某机关做了5年临时人员的杨先生向本刊记者抱怨道。
第三,执法主体身份不明确,容易引发暴力“抗法”。一方面,临时人员没有执法权,进行管理时没有底气。另一方面,如果老百姓知道临时人员没有执法权,就会不服管理、拒绝管理。
“在现实生活中,多数公众并不知道临时人员没有执法权,这样也助长了一些素质不高的临时人员滥用管理权和越权执法的冲动。”有关专家分析认为,“特别是一些地方将临时人员收费和罚款数额与其收入待遇挂钩时,往往容易酿成滥用管理权的典型事件,影响极坏。”
第四,“同工不同酬”有损社会公平秩序的建立。记者调查发现,临时人员属于编外人员,工资待遇大都靠挂靠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解决。
据了解,有些单位临时人员,也是通过正规途径竞争上岗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事实是,他们的待遇并不高,在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都远远不如在编人员。不少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人为将所用之人分成三六九等,“同工不同酬”现象极其普遍,体现了由身份定报酬,而不是由劳动定报酬的理念。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区别施用,既影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也容易造成他们相互间的情绪对立。
规范与问责并重
在采访中有不少专家认为,处理好临时人员问题,将有助于解决人事管理混乱、工作效率低下等不良状况,更有助于减轻财政供养压力或单位的财务支出压力,从而降低行政成本。
“要解决临时人员的问题,一是实现有效清退;二是实行合理聘用。”李成言认为,“近年来,各地清退临时人员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根子就在缺乏问责追究。在治理超编问题上,国家已出台一系列法规和举措,比如国务院颁布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现在,缺的就是问责追究。应该先追究组织人事部门监管不力或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有关机关领导滥用权力、违法乱纪的责任,先处理他们的问题,再清退临时人员。”
“清退临时人员对规范人事管理是有积极作用的。”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李和中教授认为,“不过应该拿出相关的配套政策,解决被清退人员的工作问题。被清退人员如果参加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据他们以往的工作经验,优先考虑。”
“有时候单位也需要临时人员,一味地清退不是办法。”南开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临时人员聘用和清退,常常呈现出波浪状:一段时间清退,然后又慢慢地招聘,直至再进行清退。之所以会这样,原因在背后:如何科学制定编制、如何科学分工与协作、如何运用科学方法提高效率以及如何改进管理水平。在这样的基础上,瞎忙、乱忙的现象就会减少,临时用工也会减少。在此基础上,即使有临时用工,也不会很多。”
齐善鸿认为,“临时用工也是用工,必须将临时人员的招聘和使用程序规范化,而不能非正式招聘却又正式使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论以何种渠道增加何种人员,必须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和人事计划管理范畴;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用、岗位管理和人事代理,其工资支付也要纳入预算,而不能从预算外自行解决,否则,必然滋生两类严重问题:一是人员不合格,工作质量差;二是所需费用以不正当办法筹集。总之,科学编制是前提,科学管理是关键,规范管理是保证。”
“鉴于临时人员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应从制度上予以考量和规范。”杜立元建议,“首先,对应该强化的政府职能进行分类。一类是必须由常任公务员行使的职能,如公安、卫生、安全、工商等执法性岗位。另一类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类职能中的一部分可以进行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委托给企业或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其次,按照工作性质对政府部门的工作岗位进行区分,严格界定临时人员的工作范围。”
杜立元还建议:“鉴于用人单位聘用的临时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共事务,应适当抬高门槛,严格资格准入。同时,在临时人员的待遇上,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做法,以员工对单位的贡献而不是身份来论酬,并依法为临时人员在福利、工资、保险方面提供更优厚的待遇,以强化临时人员的归属感、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意识。”□(记者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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