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备受瞩目的“提前6小时退票案”在北京铁路法院开庭审理,旅客刘玲当庭对被告北京铁路局在春运期间只能提前6小时退票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9时30分,在委托律师的陪伴下,同样身为律师的原告刘玲信心十足地坐在法庭原告席上,开始宣读诉状。据刘玲称,今年春节前她在北京铁路局所设售票处,购买了一张北京西站至邢台的T145次火车票,开车时间为2月8日(正月初二)12时57分,票价55元。之后她因故不能乘坐该次列车,便于8日上午9时5分到北京西站退票窗口办理退票。但工作人员验票后,以她“没有在开车前6小时之前办理退票”为由,拒绝退票。
刘玲向法庭提交了照片等证据,以证明售票厅悬挂的《办理退票的有关规定》中有“在发站开车前退还全部票价”的规定。她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铁路法》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的铁路客运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被告,应依法办理退票,使旅客的退票权得以实现。但被告不履行义务,拒绝退票,造成原告时间和经济损失。同时,被告拒绝退票的理由,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且与车票背面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相悖。为此,刘玲要求铁路局返还购票款55元,支付其支出的交通费、查询费40元,共计95元。
对此,被告代理人马上反驳道,依据我国《价格法》和《铁路法》的规定,国家对于包括退票费等铁路客运杂费在内的铁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在何种情况下为旅客退票,在何种情况下收取退票费,如何收取退票费,凭何种标准收取退票费,均由国家规定。今年1月7日,与往年相同,国家铁路运输主管部门以下发通知的方式,对春运期间旅客退票和改签车票时间进行了调整:从1月23日到3月2日春运40天期间,将一般旅客退票的时间调整为“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该通知已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北京西站售票厅和进站口等多处也有告知。而刘玲因自身原因不能乘车,距开车时间不足6小时要求退票,北京西站据国家的规定,没为她退票,未违反《合同法》、《铁路法》,更无不当。
至记者发稿时,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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