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健力宝总裁张海昨日二审,逐条辩驳指控,坚称自身清白
昨天上午,原健力宝总裁张海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二审开庭审理。张海的两名律师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强调相关资金流转的主体并非张海本人,主要是公司行为;张海本人也逐条否认指控,坚称自己是清白的。
一审两罪成立
张海获刑15年
2006年11月,佛山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指控,张海在任职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期间,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金额分别为1.2亿元和9472万元。2001年年底,张海以上海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浙江国投),向广东健力宝饮料厂收购该厂持有的健力宝集团75%的股权,须支付股权转让金3.38亿元。此后,按照协议提前入主健力宝的张海,指使健力宝集团执行总裁张金富等人前后挪用健力宝集团款项共计8500万元,转给健力宝饮料厂所属的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三水公投),作为股权转让金。
2002年5月左右,浙江国投退出收购,张海联合武汉市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三水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构成为张海占40%、祝维沙占28%、叶红汉占32%)共同向三水公投收购健力宝饮料厂。
由于上海东方时代公司的控股公司北大方正退出收购,张海向祝维沙借款1.58亿元给武汉正天公司,用以向三水公投支付转让金。后祝维沙多次向张海追讨该款,张海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共计约3474.8万元用以偿还。
检方据此指控张海涉嫌职务侵占共计1.2074亿元。
而为了偿还祝维沙的借款,张海先后4次指使张金富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共计约4176万元。张海还被控指使张金富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共计3950万元,为张、祝、叶三人控制的CASA公司收购了健力宝集团15%的股权。
此外,张海还被控侵占资金用于偿还欠款、购买别墅等。
检方由此指控张海涉嫌挪用资金共计约9472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张海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074.824208万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8644.678685万元,判处张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后,张海马上表示要上诉。
是谁转移资金
再次展开激辩
二审中,针对检察机关认为的张海利用健力宝转制转移资金,张海及其律师认为,张海在任职健力宝期间所发生的种种资金转移行为,都是公司行为。
法庭质证阶段,张海对检方出示的每一份证据都表示怀疑。其中,对于原健力宝执行总裁张金富的证词辩驳最多。
在张金富的证词中,所有款项转移都是受张海指使的,张海认为这些证言属伪证———除了讲不出发生这些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细节之外,“作为一个曾经服务于多家境外公司的高管,不可能因为张海的一句话就随便把几千万元划来划去。”
张海一再表示,所谓“他的指使”,很多他并不清楚,他说:“我虽然是大股东,但是另两位法人叶红汉和祝维沙联手则占去60%的股权,很多事情他们都绕过我去做,最后我的股东职位也是他们罢免的。”
张海的律师辩称,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以三水正天公司名义进行的资金流转是张海个人的行为。
在证据之一的健力宝与正天公司之间两份总金额为1.58亿元的借款协议上,签字人为叶红汉和张海,并加盖有正天公司的公章,在一份相应的还款协议中除了上述两人的签名还有祝维沙的签名。
张海的辩护律师之一张民表示,这份借款协议充分表明,借款的性质是公司行为,是公司之间的拆借,而行为人并不是张海个人。而其他的一些资金转移也是属于公司之间正常的资金往来,与张海个人没有任何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
挪用8千万元
在一审中,佛山市检察院对张海挪用资金的指控共四项,一审除一笔828万元的资金外,其余三项均被法院认定,总额8千多万元。其中包括2002年8月张海购买了位于广州市二沙岛的别墅,此后至2003年4月,张海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500多万元,经转款后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房产、家具及装修的费用。
对此,张海的代理律师一直辩称,购买房产的巨款,是因张海在健力宝集团下属的香港健力宝的个人薪金未领取,为便于行事而从健力宝集团划款,之后由健力宝集团与香港健力宝结算。原健力宝人力资源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和一般职员都已证明其他高管都是从香港健力宝领取工资的,张海用于购房及房屋装修的巨款其实就是他应得的工资,并不属挪用资金。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记者彭纪宁、谢孝国、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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