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首次作出两份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决书:裁决新华航空公司的两名辞职飞行员———王振军和郭岳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裁决新华航空公司自解除劳动合同起15日内为两名飞行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驳回新华航空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依据:民航局文件和劳动合同法
这是顺义区劳动仲裁委自1月11日首次调解国航飞行员温某零赔付解除劳动合同成功后,首次裁决两名飞行员零赔付解除劳动合同。在洋洋洒洒的12页裁决书中,仲裁员细致地分析了飞行员的请求和航空公司的反驳,用民航局的规范性文件和劳动合同法详细梳理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解决飞行员劳动纠纷开辟了一条可借鉴的路径。
引发:超时飞行及待遇未落实克扣安全奖
2008年3月21日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员王振军和郭岳炳,申请劳动仲裁,要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合同,遭新华航空反诉,分别被索赔5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补偿费。王振军和郭岳炳都是空军转业的飞行员,在新华航空已工作六七年,职务均为正驾驶。两人称,新华航空管理混乱,公司没有将他们十多年的军龄算入工龄,且多次为他们安排超时飞行任务,无法保证他们的疗养休假待遇,无故克扣他们的飞行安全奖。
新华航空反驳,公司一直都按民航局的规定安排飞行,并未安排过超时飞行。而飞行安全奖是公司设立的安全基金,是对没有出现安全事故的忠诚员工的奖励,离职的飞行员不能享受这个奖励。两人签的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一直供职到退休年龄,提前辞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损失包括公司组织各种培训的费用、因飞行员突然离职而造成的空职成本以及飞行员在职期间公司负担的管理费用等。
焦点:培训费该不该由飞行员赔
在飞行员辞职案件中,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焦点是对违约金、赔偿金数额的认定。
本案首席仲裁员杨靖认为,新华航空与王、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该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相悖,所以新华航空不得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飞行员承担违约金;至于公司要求飞行员赔偿的补偿费,实际就是公司招收、录用、培训飞行员的实际费用,民航局要求参照70万元到210万元计算,赔偿费就包括了培训费,公司单独要求飞行员支付培训费,仲裁庭不能支持。
被驳:航空公司要求天价赔偿缺证据
新华航空计算的费用数额,因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如培训费、赔偿费明细及有关如何收取培训费的协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据不足。对于新华航空要求两名飞行员支付空职成本和管理费的主张,仲裁庭认为,这笔费用是航空公司根据自己的利润和管理情况自行测算的,在两名飞行员不予认可,航空公司又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庭不予支持。
意义:为解决“辞职门”开辟一条可借鉴的路径
两名飞行员的代理律师张起淮4月2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案也是司法实践中最接近公正、公平处理飞行员辞职的成功案例。唯有不足的是,仍然没有对于航空公司的违约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认定,也没有裁决航空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有遗憾,但毕竟已进了一大步,为因辞职而烦恼的飞行员指明了正确的解决途径,对于缓解愈演愈烈的飞行员“辞职门”、“返航门”、“集体请病假”、“罢飞”等过激行为,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给航空公司敲响了警钟,必须依法与飞行员签订合同、执行合同,否则,飞行员就会依法解除合同。
未完:航空公司一定会提起诉讼
据了解,新华航空可在接到裁决书15天内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内人士分析,新华航空一定会提起诉讼,因为仲裁阶段没有准备好证据,诉讼阶段一定要补上,不能让飞行员一分钱都不赔就走人。
张起淮律师说,两名飞行员在转业前就已是空军的成熟飞行员,航空公司并没有为他们花费巨额的培训费用,而根据民航局的有关规定,飞行员的“转会费”应该在70万至210万元之间,而且应由接受飞行员的“下家”承担,而不是飞行员个人。(记者 陈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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