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因见义勇为获得2007年“潮州市十大杰出青年”称号的陈玉蓉与昔日老板对簿公堂。由于原被告双方最后表示愿意调解,此案进入法庭调解阶段。
见义勇为追赶窃贼成“杰青”
陈玉蓉的民事诉状称,2005年10月,她受聘于陈宝生在潮安县金石镇开办的快餐店。2006年12月25日,快餐店一名员工发现窃贼在偷窃停放在店前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陈玉蓉与另一名员工得知后,迅速追过去。不料,窃贼的两名同伙驾驶另一辆摩托车凶猛地向陈玉蓉撞来,陈玉蓉倒地昏迷不醒。
随后,陈玉蓉在潮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8天,施行三次开颅手术。2007年3月5日,病情好转,出院继续治疗。2007年4月10日至4月23日,陈玉蓉再次住院14天进行颅骨修补术。
据陈玉蓉父亲说,陈玉蓉追赶窃贼被撞致重度脑外伤的事情在潮州市传开后,社会各界非常关注,共收到社会捐款约27万元。陈玉蓉也因见义勇为成了“潮安好青年”、“潮州市十大杰出青年”,成了潮州市各界学习的模范。
“杰青”状告老板索赔20万
去年7月30日,陈玉蓉起诉昔日老板陈宝生,在潮州市引起不小震动。
陈玉蓉认为,自己为使老板陈宝生经营的财产和信誉不受侵害,挺身而出执行职务,作为受益人的陈宝生在她负伤后只支付28500元,对其余高额费用和后续治疗问题不予理睬,所以向潮安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陈玉蓉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陈宝生赔偿她因伤住院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合共210276.15元,赔偿她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7527.6元,护理费752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60元,营养费8000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28500元,被告需支付原告207291.35元。
陈玉蓉曾坦言,告老板使她承受很大压力,但她只想通过法律说明陈宝生是否有责任。
面对陈玉蓉的一纸起诉书,陈宝生一直觉得很冤枉。他说:“政府肯定陈玉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我也很佩服。但如果说是见义勇为,就不能说是职务行为。”
陈宝生认为他没有责任赔这笔钱。他说:“荣誉归个人,责任都是老板的,哪个老板敢鼓励员工见义勇为?”
庭辩激烈旁听人员褒贬不一
昨天下午的庭审,陈玉蓉因身体条件太差没有出庭,但来自潮安县金石镇等地的100多名旁听者却早早到场。
庭上,原告陈玉蓉的诉讼代理人认为,陈玉蓉追赶窃贼的行为是从事雇佣活动。原告方还指出,陈宝生所开办的快餐店没有工商执照,也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致使工伤的陈玉蓉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被告陈宝生的诉讼代理人则强调,失窃摩托车停放的场地属于公共场所,陈玉蓉追赶窃贼的行为不属于雇佣活动行为,且本案案由是陈玉蓉人身损害,原告该起诉的见义勇为受益者应该是被盗摩托车的车主。
对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旁听者报以不同的反应。旁听者一度为被告方陈述予以“掌声鼓励”,更有人出语指责原告方见利忘义,审判长不得不重申纪律。
原被告双方最终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
已得社会捐助还要不要索赔
随后,陈玉蓉父亲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说,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判决。
陈宝生则表示,如果调解不成,唯有继续打官司。
据法律人士介绍,因见义勇为受伤入院所产生的医疗、营养、护理三项费用,将首先由加害人承担;加害人承担不了的,由企业或者所在单位承担;所在单位承担不了的部分,由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承担。受益人以及间接受益人也可根据受益程度、能力来承担部分的费用。
此案的复杂之处在于,陈玉蓉因见义勇为受伤入院产生的费用,已经得到了社会捐助全部支付,并且在出院时尚有剩余。来自社会各方的捐助没有说明具体用途,这给起诉留下了悬念。
加害人是盗窃摩托车的罪犯团伙,但撞伤陈玉蓉的犯罪分子落网后被证明无经济偿还能力。同时,陈玉蓉所在快餐店也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这说明雇主没有完成法律赋予的应尽义务。
法律人士强调,见义勇为导致的伤残不等于工伤。但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因见义勇为导致伤残一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杨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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