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因“警察进京拘传记者”事件被责令引咎辞职,至今却还没辞职,对此当进行问责。面对责令辞职成“变相撤职”,需完善辞职制度,使辞职的归辞职,撤职的归撤职,如此方有利于官员树立从政道德。
因在“警察进京拘传记者”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今年春节前被铁岭市委责令引咎辞职。然而,时至近日的70多天后,当事人尚未以任何形式做出引咎辞职的实际行动。(4月17日《南方都市报》)
张志国“责而不辞”,公然逆铁岭市委的“安民告示”和“组织决定”而行,既是对公众信任的嘲弄,也是对组织纪律的“阳奉阳违”。这一反常事件料将随着公共视线的透射得到妥善解决。睿智者治法,我们不能止于事件本身的结局,建议有关方面尽快就此事反映出的问题,改进和完善现行官员责令辞职制度。
辞职制度是“舶来品”。在一些国家,辞职制度往往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职;二是当事人身陷剪不断、理还乱的“隐私门”,辞职以求避开公众视线自保;三是当恶性结果已无法挽回,公众只想看到有人下台承担责任;四是基于理性的判断,当某些公共事件的调查成本超出真相和是非的利益本身时,当事人不妨辞职为宜。不论如何,“辞”职一事,顾名思义,当基于自愿,还有些许保护当事人的意思在内,无非是想让官员给公众留下一个负责姿态,换得社会谅解和信任。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公务员法》等确立官员辞职制度,其初衷在于弥补官员惩戒规则的断档,从而实现全方位的从严治吏。然而,“责令”与“辞职”的主观心理状态和道德归属,本身就是一对矛盾。更何况一些地方和单位出于各种考虑,将“辞职”当作追究官员责任的遮羞布,许多本该“撤职”的严重违法违纪情形,都被降格为“责令辞职”,将本应主动除恶务尽的积极作为,转为寄希望于等待涉事官员的君子风范,反倒造成官员管理的松软不力,也使辞职制度本应有的内心反省和政治风范随之丧失。当仁慈之心遇到不为所动时,张志国般“责而不辞”的情况便出现了。
改进完善辞职制度,使辞职的归辞职,撤职的归撤职。让辞职真正成为官员自觉,必须加强从政道德的教育,特别是要在官员遴选、政绩考察、提拔任用时注重对官德的考察,使富有自省之良知、负责之态度者忝身国家公务人员之列;品行无良之流,即使再有所谓的“大手笔、大魄力”也不能为官。对那些形迹恶劣的,该撤职查办的要坚决处理,有关部门更不能降格为“责令辞职”,坐等他们修养谦谦君子风范,主动承认错误、退缴赃款、割舍权柄。
辞职制度不能虚设。即使“责令辞职”沿用,也应增强制度刚性和可监督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是,如果像张志国那样“按兵不动”怎么办?相关制度设计不妨更完善些,如责令辞职通知从送达之日起15天内,如果相关部门没有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则应立即主动将其撤职;相关部门不作为的,追究其失察及失职之责,使得“责令辞职”的“责”字更有制度分量和执行后盾。
当然,辞职制度最终顺利推行,根本上有赖于通畅和宽容的民主政治空气。如果官员能够对民众负责、对能力素质自信、对用人机制有信心,不惮于承担责任、不担心一蹶不振、不害怕高尚的从政道德会断绝他的前途,那么我们所期待的那种引咎辞职,就不会是一件似乎在拿仕途理想打赌的事情。
□江渚上(北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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