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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航飞行员辞职被判不做任何赔偿 属全国首例

2008年04月16日 09:00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发表评论

  去年底,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3名飞行员相继提出辞职,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不同意。3名飞行员先后申请仲裁,要求与国航解除劳动合同,国航立即提起反诉并提出巨额赔款。仲裁裁决结果均为飞行员赔款,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国航觉得赔款太少,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双流县法院对3起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两起作出判决:由于国航没有与飞行员签订劳动合同,法院据此驳回了国航的诉讼请求,判决飞行员在辞职时对航空公司不做任何赔偿。

  东家变更

  新公司没与飞行员签合同

  1990年8月,陈勇进入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重庆分公司从事飞行工作。1996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00年12月6日,陈勇被调到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仍然做飞行员。之后的几年里,陈勇所属航空公司多次改制、合并,陈勇的“东家”也最终变成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该公司是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是,陈勇在多次转变用人单位期间,新公司都没有与他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提出辞职

  飞行员被单位追讨培训费

  去年7月6日,陈勇向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提出辞职。培训出一个合格的飞行员很不容易,国航多次给陈勇做工作,希望他放弃辞职意愿,继续和公司一起共谋发展。但是陈勇去意已决,去年8月7日,陈勇向双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决国航为他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移交人事、社保、技术档案和健康档案。国航得知后,立即提起反诉,要求陈勇附条件支付违约费和培训费。对于国航提出的“附条件”,国航解释是希望陈勇能继续留下来工作,只有陈勇坚持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才会要求他赔偿。

  去年11月6日,《仲裁裁决书》出来了,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去年8月5日终止,国航为陈勇办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转移其相关档案。但是,陈勇也需支付51719.83元人民币、3734.03美元、1053.66欧元培训费赔偿金。

  提起诉讼

  国航向飞行员索赔210万

  国航觉得,裁决裁定的赔偿金太少,而且根本没有达到留下飞行员的目的。于是,去年12月27日,国航将陈勇起诉到双流县法院,要求判决陈勇赔偿210万元。法庭上国航称,培训一名飞行员公司将投入很大的财力和精力,“就拿陈勇来说,公司就对他进行了军转民、改装飞机机型等多项培训,培训费用不下50万。”国航表示,如果飞行员也像普通人一样想辞职就辞职,那航空公司的损失就太大了。

  随后,国航拿出2005年中国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并经最高人民法院转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以及民航总局下发的相关通知,作为自己提出210万元赔偿的依据。“《意见》明确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国航说,“按照民航总局的量定,飞行员的初始培训费为70万元,每年递增20%,最高计算10年,即飞行员违约,付给航空公司最高补偿金可达210万元。”国航表示,陈勇已从事飞行员工作10年以上,公司提出210万元赔偿并不为过。

  庭上答辩

  飞行员称终止劳动关系不用赔

  然而,陈勇却认为,既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自己在辞职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属于终止,不属于解除。因此,自己不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我承认与国航有事实劳动关系,但我在去年7月6日就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是公司在30日内没有给予答复,根据劳动法规定,我们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已经终止了。”陈勇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终止,我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和补偿费用。”对于国航提出的民航总局文件,陈勇认为,文件规定的赔偿对象是新的用人单位而非个人。因此,他作为个人在辞职时不应承担责任。

  昨日,记者采访了陈勇的代理律师李晓斌,李晓斌告诉记者,陈勇辞职的原因主要是“感觉很累”,究竟怎么累,李晓斌没有明确说明,只是说:“工作很辛苦是其中一个原因,当然还有其它原因。”

  法院判决

  没签合同国航得不到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勇从最初的西南航空重庆分公司到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双方应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均未办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培训费用等,那么陈勇应该给予国航赔偿。但由于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因此国航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国航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而陈勇提前30日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到期即自动解除。对于民航总局文件规定,法院认为,该文件仅是对招用飞行员的航空运输企业之间有关支付培训费用的规定,并非是飞行员个人辞职时需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日前,双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勇与国航解除劳动关系,国航为陈勇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驳回国航要求陈勇支付赔偿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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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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