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 法肓让少年成强奸犯
2008年04月14日 15: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杭州4月14日电(记者柴燕菲 实习生袁爽 通讯员徐建康)近日,十七岁少男王某因与十三岁幼女陈某发生性关系,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逮捕。现案件已进入审查提起公诉阶段。
据记者了解,王某与在浙江嘉善打工的父母住在一起,他与安徽省阜南中学的十三岁初中学生陈某是通过网络认识的。两人因为谈得投机,陈某在2008年2月18日到浙江省嘉善来看王某,并在王某的出租房里两人发生了关系。经陈某母亲报案,公安机关在经过仔细的侦查、取证后,以强奸罪将王某刑事拘留,后经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又以强奸罪将王某逮捕。而今案件已经进入审查提起公诉阶段。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颁布的一个题为《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由于王某在与陈某发生关系之前明知陈某不满十四周岁却与其发生关系,触犯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记者了解到,案发后,很多市民对王某的行为感到惋惜,就是因为对法律意识的欠缺,使得本应该有大好前程的两个花样少年双双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更有市民表示,应加强法律意识,多学习宣传法律知识,让类似这种因无知而酿苦果的事情不再发生。 (完)
【编辑:陶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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