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可免可不免。”原市国税局副局长(副厅级)黄亦瑾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帮助某企业免税128.7万元,黄得到10万元“感谢费”。昨日下午,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黄亦瑾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非法所得的10万元钱上缴国库。
昨日下午,黄亦瑾的一些同事及家人到市一院旁听了宣判。
帮忙免税128万元
据了解,国家对西部地区“三新企业”有免税政策。“三新”即法人代表新、企业名称新、经营范围新。法院查明,重庆一传媒公司通过融资,更名为重庆某传媒公司,但该公司的法人没变。2005年1月25日,该传媒公司向渝中区国税局申请免税。随后,渝中区国税局向市国税局请示,免征该公司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在市国税局,关于“该传媒公司是否属于应免税的三新企业”一事,意见不统一。该公司决定拿出10万元协调免税事宜。
2005年6月,该传媒公司员工张某找黄亦瑾帮忙,承诺事成后感谢。在黄的帮忙下,免征该公司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128.7万元的批文下来了。2005年9月6日,张某将10万元放在黄某办公室。
法院判受贿罪成立
法院认为,黄亦瑾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黄提出,自己已将10万元交给两下属,让他们退还该传媒公司。经法院调查,两下属均否认收到黄给的现金,也未受黄的委托退还10万元现金给该传媒公司。法院认为,黄的辩解不能成立。
57岁的黄亦瑾表示要上诉。记者看到,站在被告席上的黄亦瑾头发花白、面容憔悴。其家人认为法院判重了,也表示要上诉。 (记者 邓雪 实习生 崔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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