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原是江北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东部新城、复盛地区拆迁赔偿的负责人,不到一年就帮人在拆迁中谋取利益受贿6.5万元。昨日,杨在法院受审时,杨的辩护律师提出“近年物价涨了……”,暗示分级量刑的金额是否也应“水涨船高”。
用拆迁补偿换“感谢费”
江北区检察院指控,2006年底,杨某被江北区国土资源局调任为江北东部新城、复盛地区拆迁赔偿的负责人。去年初,复盛一临时停车场面临拆迁,但其临时土地证已经到期,原本不属于能获得赔偿的范围。该停车场老板刘某通过关系,提出让杨某“帮忙”。杨某把该停车场的临时土地证改为长期土地证,刘因此获得了16万余元的拆迁赔偿,杨某则得到“感谢费”3万余元。
受贿有拆迁办主任领路
杨某还通过增多拆迁面积等方式为行贿者谋取更多的补偿,他共为6名拆迁户“行方便”。检方的证据显示,杨每次“交易”都是由原区拆迁办主任李某(另处)作为中间人介绍。
去年1月~10月,杨某接受了拆迁户的“孝敬”共6.5万元。去年10月28日,区纪委在接到举报后对杨某进行了调查,杨某坦白了一切,并退还所有贿金。
律师:物价上涨标准也应变
昨日,杨某当庭承认了控罪和所有证据。检察官发表辩论意见时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5万元应获有期徒刑5年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鉴于杨某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可以酌定从轻判处。
而杨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现行刑法制定于1997年,“现在的物价水平和当时的物价相比已经有很大的提高,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应相应地变化……”。“请律师只谈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法官制止了他的阐述。
最后,法庭宣布将择日进行宣判。
物价上涨受贿量刑标准该不该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法学界出现了一系列争论。有人认为犯罪受贿量刑标准是根据当年的经济水平制定,显然过低,以此标准定罪量刑过于苛刻,应与其危害程度、社会心理承受能力、当时经济状况相适应,而不能单纯规定一个硬性的数额指标。也有法学专家提出,在法律条文当中明确地规定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太过强调权钱交易性质,这一数额标准应当取消,而该由其行为性质和造成后果严重性等作为量刑标准。
10万元以上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不满5000元
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行法律对犯受贿罪的处罚
(根据情节轻重等还有变化,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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