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震惊椰岛的金融大案。2007年2月14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副总经理夏鼎钧贪污公款1800余万元,挪用公款2.6亿余元,同案被告人张杏元贪污公款1800余万元。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夏鼎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张杏元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夏鼎钧、张杏元均不服,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月23日,海南省高级法院开庭二审。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当日没有作出判决。
壹 十幢别墅送他人
1988年9月1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批准,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银公司)成立,其股东为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开发总公司(国有企业,出资4000万元)、中国金融学院(中国人民银行下属学院,出资4000万元)、中国银行北京信托咨询公司(国有企业,出资100万美元,后撤资退股)。业务经营范围为信托存贷款、投资,委托存贷款、投资,有价证券等金融业务。
海南华银公司采取南北分治的管理方式从事金融经营活动,夏鼎钧受中国金融学院的委派,出任海南华银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在北京方面的经营管理。夏鼎钧是北京人,现年62岁,中国金融学院副教授。
当时,夏鼎钧来海南的目的是“淘金”,企望紧跟市场经济的步伐,凭借海南华银公司的发展壮大,也使自己成为世人羡慕的富翁。
1992年4月,海南华银公司总经理助理石雪(另案处理),经人介绍并实地考察后,决定购买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莲前大道东芳山庄中的10幢别墅(总价2460余万元),并代表海南华银公司与东芳山庄筹建处负责人许文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
合同签订后,海南华银公司分三次将1876万余元的购房款汇入东芳山庄筹建处账户。
夏鼎钧为掩人耳目,吩咐财务人员不要将这些投资购置的10幢别墅,按公司投资固定资产记账,而是按公司贷款记账,账目中也没有合同书等证明材料,未体现投资的真实情况。
1992年8月,夏鼎钧与香港居民张杏元在北京相识,关系逐渐密切。
后来,张杏元在香港注册了香港裕泰发展公司,夏鼎钧为该公司股东。这年9月,两人一起到厦门察看了东芳山庄的10幢别墅,张杏元向夏鼎钧提出将它们“转让”给裕泰发展公司,作为其公司形象实力的展示与资产使用。
已是香港裕泰发展公司股东的夏鼎钧立刻意识到,张杏元的提议无论对裕泰发展公司还是对自己都是“好事”,于是表示同意。
此后,张杏元以香港裕泰发展公司的名义与厦门市东区联合开发公司、厦门市开元区新兴物业经营管理公司合作成立了厦门裕泰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裕泰公司),夏鼎钧代表香港裕泰发展公司出任该公司董事。
不久,厦门东芳山庄筹建处的许文悌与夏鼎钧、张杏元商定将权属海南华银公司的10幢别墅正式转到香港裕泰发展公司名下。张杏元代表香港裕泰发展公司与东芳山庄的许文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将10幢别墅变更到香港裕泰发展公司名下。
1993年8月至2001年3月,张杏元陆续支付了519万余元给东芳山庄筹建处,付清了海南华银公司尚未付清的别墅余款。而早在1999年,张杏元就经过夏鼎钧同意私刻了海南华银公司公章,伪造了两份海南华银公司的《委托书》,以达到非法占有10幢别墅的目的。
贰 资产核算露端倪
2000年7月下旬,海南省政府指派国友大正资产评估公司对海南华银公司进行清产核资时,工作人员发现1992年该公司投资1800多万元在厦门东芳山庄购买的10幢别墅,竟变成了香港裕泰发展公司的产权,海南华银公司既无相关的权益证明,也无资金回收的证明,便立即向海口警方报了案。
8月11日,海口警方展开调查。此时的夏鼎钧成了惊弓之鸟,他已顾不得许多,要紧的是自己如何脱身。一段时间里他手足无措,四处求神拜佛,祈求神灵保佑。
海口警方在对夏鼎钧立案侦查的同时,将此案逐级上报。
2002年3月30日,中央领导同志对此案以及与之相关的海南华银公司委托江苏无锡市商业银行等六家金融机构,向社会公众发售14亿多元的“国债代保管凭证”问题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紧接着,公安部、海南省政府也作出批示,海南省公安厅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办案组,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为使案件尽快突破,2002年8月11日,由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公安部从全国公安系统抽调了数十名干警,先后在海南、北京、大连成立三个办案组,全国十多个省市的公安机关共同参与侦办。
经侦查,不仅发现海南华银公司有非法集资的问题,而且发现夏鼎钧确实有与香港商人张杏元勾结、共同侵吞海南华银公司购买的价值2460余万元的10幢别墅的犯罪嫌疑。
紧急抓捕张杏元!几经周折,11月30日张杏元被逮捕。
在突审中,张杏元始终否认她与夏鼎钧共同侵占海南华银公司的10幢别墅的犯罪事实。为何?因为她心存侥幸。
前文讲过,张杏元为掩盖她从未给海南华银公司付款的事实,曾经经过夏鼎钧同意,私刻了海南华银公司公章,伪造了海南华银公司委托香港裕泰发展公司付款的《委托书》和香港裕泰发展公司委托厦门裕泰公司付款的《委托书》,即将厦门裕泰公司汇给浙江水泥公司与新疆水泥公司的200万美元,虚构为受海南华银公司委托,张杏元及香港裕泰发展公司向海南华银公司支付的转让东芳山庄10幢别墅的购房款。
面对审讯僵局,办案干警加大了侦查取证的力度。
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夏鼎钧最终交代了那10幢别墅是经他本人同意过户给张杏元的,是无偿转让。
接着,办案干警又找到海南华银公司财务人员陈某,证实夏鼎钧当时让他将1800余万元的购买别墅款记在信托账上(到2001年才把账转记投资账,按照财务规定这是不容许的,因为过了诉讼时效的信贷记账可能不被发现,会造成公司资产流失)。而这一切,对于金融副教授夏鼎钧而言是再清楚不过了,但他还是想通过这种记账方法来浑水摸鱼。
叁 挖出萝卜带出泥
这个在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挂号的大案,侦查取证难度极大。办案人员凭着丰富的侦查经验,不但侦破了夏鼎钧伙同张杏元侵吞10幢别墅案,同时还发现了夏鼎钧涉嫌挪用公款在国外注册公司从中谋私的犯罪线索。
2003年8月28日,海口市检察院根据警方提供的线索,进一步对夏鼎钧案件进行侦查。他们发现,夏鼎钧在1993年10月与他人在美国登记注册了贝斯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夏任董事长)和海德国际资本有限公司(夏任董事长、总经理),从事个人经营活动。1994年8月13日,夏鼎钧经人介绍,又以美国贝斯通公司的名义与江苏省吴县市对外经济发展公司日本凯荣通商株式会社联营注册成立苏州凯华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夏鼎钧任董事长)。
凯华物业公司成立后,夏鼎钧通过石雪于1994年9月8日,在未办任何借款手续的情况下,从海南华银公司汇款2000万元到吴县市对外经济发展公司,作为他注册的美国贝斯通公司的出资款投入凯华物业公司,用于公司办理工商执照,购买土地、别墅、车辆与经营活动。
1998年7月,夏鼎钧出于个人目的,以《转股协议书》的形式,将美国贝斯通公司在凯华物业公司投资的全部股份无偿转让给他在美国注册的海德公司。
从此,夏鼎钧从海南华银公司转到江苏省吴县市对外经济发展公司的2000万元便无人问津。
令办案人员感到欣慰的是,此案侦破后,追缴到了其中的1115万余元。
肆 挪用巨款为谋利
有道是,上帝欲使人灭亡,必先使其疯狂。是的,夏鼎钧为进行营利活动,大肆挪用公款已到了疯狂的程度。
1994年7月,夏鼎钧指使石雪从海南华银公司开出两张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的汇票,到深圳兑换成港币3865万元,经香港德丰企业公司汇入他在香港的账户。同年7月21日,又从香港将这3865万元港币汇入安徽海螺公司账户。1994年10月20日、25日,夏鼎钧分两次从他在香港的美元账户里将600万美元、400万美元汇入安徽海螺公司账户。上述款项共约1500万美元均作为美国贝斯通公司的投资款投入安徽海螺公司。
1995年9月1日,石雪按照夏鼎钧的旨意,从海南华银公司将1亿元汇入夏鼎钧在香港注册的香港海德公司在工商银行北京太平庄办事处设立的账户,同日又将这1亿元转汇到香港海德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支行营业部的账户,后将其中的5000万元汇入安徽海螺公司账户。
1995年12月29日,夏鼎钧从海南华银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的账户上将1000万元汇入安徽海螺公司账户。1996年2月26日,夏鼎钧再次从海南华银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账上将1849万元汇入安徽海螺公司账户。以上转入安徽海螺公司的三笔款项共计人民币7849万元。
1997年3月,因安徽宁国水泥厂要独资操作海螺公司股票在香港上市,经与夏鼎钧等人协商,美国贝斯通公司退出海螺公司,宁国水泥厂一方成立海螺集团。双方商定,海螺集团在退还美国贝斯通公司投资款1500万美元本金的同时,支付美元931.39万元作为投资盈利,另将投资款7849万元作为海螺集团向香港海德公司的借款,双方补签一份“借款协议”。
1995年9月28日,因之前海螺公司根据夏鼎钧的要求,已将3000万元转回夏鼎钧指定的香港海德公司在北京的账户。所以,双方在补签的借款合同中确定海螺集团向香港海德公司的借款为4849万元,约定海螺集团在退回本金人民币4849万元的同时应支付利息1101万余元。
1996年7月10日,海螺集团根据夏鼎钧的指定,将1000万元退款汇入海南华银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的账户,并于1997年3月24日至10月29日分9次将4849万元(本金)及利息1101万余元汇入香港海德公司在北京的账户。至此,海螺集团除了归还海南华银公司1000万元外,其他款项均未退还海南华银公司。
法院查明,夏鼎钧利用担任海南华银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分别以他注册的贝斯通公司、香港海德公司、美国海德公司的名义,挪用海南华银公司资金人民币2.6亿余元。
伍 被判死缓心不甘
一审判决后,夏鼎钧、张杏元均不服判决。上诉到海南省高级法院。2008年1月23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夏、张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进行了陈述、辩护。
对于被认定的贪污罪,夏鼎钧辩称:海南华银公司以合同方式购买厦门东芳山庄的10幢别墅是正常的公司经营行为;海南华银公司将购房合同转由裕泰公司承继是事出有因的正常经营行为;海南华银公司转出的1800万元购买别墅账目清楚,不能认定他贪污;一审法院以海南华银公司以借贷记账作为他贪污的根据不能成立;他早已于1993年底至1994年初辞职并离开海南华银公司,张杏元办理别墅房产证行为与其无关;华银资产不可能因张杏元办理了房产证而流失;他不可能以裕泰股东的身份获取任何利益。对于被认定的挪用公款罪,夏鼎钧上诉称:他在1993年底就提出辞职报告,从1994年开始未履行副总经理职务,不具有犯罪的主体身份;贝斯通公司、香港海德公司、美国海德公司虽然是他个人登记注册的,但实际上是某单位的公司;这三家公司与海南华银公司的款项往来是抵押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张杏元称,她与海南华银公司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不存在贪污的故意,至于在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属于经济纠纷,故本案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她没有虚构支付海南华银公司购房款的事实,没有实施贪污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她贪污海南华银公司的10幢别墅不符合事实。
张杏元的辩护人称:海南华银公司、东芳山庄筹建处、裕泰发展公司三家存在着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审对海南华银公司将购房款1800万元记载在信托贷款科目上,作为认定被告人有贪污故意和行为的证据是错误的;海南华银公司内部记账的过程及责任事实不清,无法判断张杏元与夏鼎钧有共同的主观故意。
夏鼎钧、张杏元两被告人的自我辩护也好,辩护人的各自辩白也罢,几乎是众口一词,否定一审判决,作无罪辩解。然而,他们想得太天真了,那早已被固定了的人证物证书证,那一份份证人证言,那一份份司法会计鉴定书都记录在案,特别是夏鼎钧、张杏元的自我供词以及审讯时的全程录像,这些既抹不掉也推不翻。
海南省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官口气坚定地表示:国有财产不容侵犯,夏鼎钧身为国有公司的副总,却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职务之便,与张杏元相互勾结,采取非法手段,将国有财产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夏鼎钧挪用公款用于从事个人经营活动,造成华银公司大部分资金无法追回,证据确凿,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审公诉机关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江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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