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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怨天、飞行员怨人 东航"返航"事件扑朔迷离

2008年04月03日 13:27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发表评论

  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大理、丽江、版纳、芒市、思茅和临沧六地14个航班发生了诡异的“返航”:航班飞到目的地上空后,乘客被告知无法降落,又都飞回昆明。对此,东航始终坚称是天气原因使然;但也有消息称是东航飞行员“罢飞”。

  今天上午记者从东航总部获悉,目前这些航班已全部恢复正常。至此,此次国内民航业内“返航”事件似乎已告一段落,但随着事态发展,“返航”事件的疑团却越来越多,真相也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

  疑点1 为何天气只影响东航一家

  事实上,如果真的是因为天气原因,飞行员确实有权利选择返航。但问题是,在同一时间段,在昆明、丽江、大理等六个城市之间的相同航线上,除东航航班外,其他航空公司的所有航班都没有发生返航。“返航”显得非常蹊跷。

  一家民营航空公司的内部人士也表示,能够导致14个架次的飞机同时返航的“天气原因”是非常罕见的,而且如果真的发生这样的恶劣天气,那么其他航空公司的飞机也肯定会受到影响。“就我所知,东航云南分公司使用的是波音系列的中大型客机,抗天气影响能力还是很强的。”这位内部人士说,“如果连波音飞机都抗不住了,估计那里的天气也只有战斗机能飞了。”

  疑点2 一封神秘的“公开信”

  如果说此次返航真是因为“天气原因”,那么“机长罢机”就是误传。但奇怪的是:有关云南当地“恶劣天气”的报道并没有见诸报端,而东航云南分公司内部的“公开信”却不胫而走,并被称为此次返航事件的导火索。

  据云南媒体报道,在此次“返航”事件发生的前几天,在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宿舍、飞行楼里,贴出了多份名为《致东航云南分公司全体飞行员的一封信》。信的内容包括,相对同行而言,待遇太低;针对飞行员的检查使“飞行员的自尊心受到巨大伤害”;工资和补贴标准没有与税收标准接轨等。而东航去年轰动民航业的“郑志宏辞职并遭到天价索赔”的事件也赫然在其中。信中提到很多案例,希望东航的飞行员“应该警醒”了。

  疑点3 “闭门密谈”只为天气

  今天有云南媒体报道称,昨天,东航总部以及云南分公司的高层领导和飞行员代表进行了座谈沟通,共50余人与会,会议时间长达3个半小时。由于所有媒体被拒之门外,“闭门商谈”的内容不得而知。

  相比起扑朔迷离的“公开信”,此次“闭门密谈”倒被东航公开证实。昨天,东航云南分公司党办李露荣证实了东航领导与飞行员代表开会对话一事。今天上午,记者也从东航总部证实了此次会议的存在,只是详细的会谈内容还没有得到材料。

  那么,3个半小时的会议究竟讨论了什么内容呢?显然,根据常例推测,会议只可能有两个议题:要么就是领导对这次罕见的“天气”特别感兴趣,需要向此次“恶劣天气”的见证者也就是飞行员了解情况,不过,没有消息提到此次会议邀请了任何气象局的专家和负责人;另一种可能就是,大家坐下来谈判,平息这次“罢飞”。

  疑点4 为何咬定“天气原因”

  虽然种种迹象表明东航的此次大面积返航并不是简单的“天气原因”,截至今天上午10点记者发稿,东航关于此次大面积“返航”的解释依然是“天气原因”。为什么东航一口咬定这个说法呢?

  一位民营航空的内部人士说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罢飞’事件将极大影响公司形象,这对于正处于中航收购、新航合作中的东航很不利。”这位负责人表示,而更重要的是“罢飞”事件后的赔偿,“如果这事件真的是‘罢飞’而非‘天气原因’,那就和东航一直以来的官方解释不符。那么东航不仅要面对重新赔偿的问题,而且还有可能牵涉到‘欺诈消费者’,也就是说,东航很可能已经处于‘骑虎难下’的境地。”

  【事件回放】

  3月31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大理、丽江、版纳、芒市、思茅和临沧六地的14个航班在飞到目的地上空后,乘客被告知无法降落,航班又全部飞回昆明,这导致昆明机场更多航班延误,大量旅客滞留。被耽搁行程的旅客,在昆明机场对此表示极为不满,纷纷要求退票或改签。

  虽然东航官方解释是“天气原因”,但同一天飞往上述地区的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则正常降落。而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事发前,该公司飞行员宿舍中流传了一份公开信,历数了飞行员的不满原因,其中包括待遇偏低;针对飞行员的检查使“飞行员的自尊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工资和补贴标准没有与税收标准接轨;认为飞行员辞职遭到天价索赔是不公平之举等。

  无独有偶,3月份以来,民航业已发生多起类似事件:3月14日下午,同样由于认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上海航空公司40余位机长同时报请病假;3月28日,东星航空11名机长因与公司发生劳资等纠纷,集体“告假”,导致多数武汉始发的航班停飞。

  为什么警方还没有介入?

  就在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再审宣判的同一天,云南上空14个航班莫名掉头回飞,上千名乘客遭遇空中惊魂,这就是震惊全国的东航“罢飞”事件。

  按照航空公司的说法,这些飞行员对天气发生集体“过敏”,执行了正常返航行为。然而,事件发生前,飞行员宿舍楼出现“抗议信”,表达了“待遇太低”等不满;事件发生时,多个航班安排的飞行员表明不愿执行飞行任务;事件发生后,民航局表示要严处“罢飞”的带头人。这种种迹象都指向,这是一起有目的的“罢飞”行为。

  据传,目前东航云南分公司正在与飞行员们进行秘密协商,部分乘客正准备起诉航空公司“商业欺诈”,民航局也在关注此事进展。但最应现身说话的,并不是这些人,而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司法机关。

  从经济损失上来说,航班起飞,要承担燃油、人力、机场基础设施、空中交通管制等巨额成本。“罢飞”导致的乘客时间、经济损失更难以估量。另外还有燃油消耗造成的环境污染等等。这些损失归根结底,受害的都是公共利益。

  更令人担忧的是,这次飞行员的集体“罢飞”,虽然目的是为了表明对工作环境不满,其动机可能有其合理性,但乘客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整个飞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极度的恐惧感。很显然,挟持乘客“返航”行为对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威胁。

  我们知道当乘客“赖座”,扰乱航空秩序的时候,会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那么当飞行员“罢飞”,造成社会巨大经济损失和公共安全威胁时,司法机关难道不应该及时介入,把事实调查清楚,还无辜乘客和民众们一个真相吗?

  【媒体声音】

  -成都商报 飞行员飞得多拿得少

  “你们每年拿着几十万元的工资,还有什么过不去的?这样辞职不就是为了到民营航空公司去拿更多的钱吗?”网友“dongfangjl”说。面对网上的批评,飞行员却显得很委屈。一位辞职的匿名飞行员说,“我们是飞得多拿得少!”而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缺乏人文关怀是飞行员“罢飞”事件的一大导火索——飞行员总体虽然高薪,但国内飞行员的收入往往比公司行政人员及引进的“外援”低,且经常要求超时飞行。

  -新华社 管理制度有问题

  2004年时,我国当时飞行员总数约1万多人,基本能满足国内700多架飞机的正常飞行。但随着民营资本相继进入,飞机在增加,飞行员缺口也随之扩大。民营有钱,民营航空公司试图挖国营航空公司的“墙角”;国营有权,民航总局联合5部委发文要求“飞行员辞职必须征得原有单位同意”,而且要赔偿原有单位“70万元至210万元不等”。一纸规定直接捆住了飞行员跳槽的翅膀。然而,更严重的是,飞行员即便打赢了官司,给付了赔偿款,档案却依旧被扣,无法履新。而这或许才是飞行员集体“罢飞”的关键原因所在。

  -新华社 工会身影缺失

  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出现矛盾,其实并不希奇,国外也曾屡屡发生。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国外在解决这一矛盾时,往往是通过工会的力量。一方面,飞行员通过工会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航空公司通过及时与工会沟通,有效避免“罢飞”等恶性事件发生。即使发生“罢飞”,由于工会的组织性,事件也能在有序中进行,不至于造成恶性事故。令人遗憾的是,从国内近期发生的多起“罢飞”事件看,都没有见到工会的身影。

  -法制日报 飞行员缺乏职业操守

  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资纠纷是他们内部的事情,航空公司不应让这些阴影影响乘客利益,即使飞行员抗议航空公司的不公平待遇,可以请假不飞,但不应该以“无法降落为由返航”。

  消费者是无辜的,这种为个人的私利而不惜损害多数乘客利益,损害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人,已经丧失了基本的职业操守和做人的道德底线。凡是有职业操守的飞行员,都不会用罢飞这种损害旅客权益的方法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飞机已起飞“罢飞”存争议

  “罢飞,是指没飞。飞机起飞,但又飞回来了,是从未出现过的新问题,能不能定义为罢飞存争议。”今天上午上海市人大代表、高级律师薄海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飞行员此次“集体行为”,定性为“罢飞”,那么飞行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东航该事件造成了1000余旅客滞留机场,机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调查。申达律师事务所周知明律师说,目前《民航法》对于“罢飞”没有明确规定,航空公司难追究机长责任,但可根据劳动合同上的相关规定,跟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等。

  民航法专家认为,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目前存在的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矛盾加紧研究,制定一部与国际接轨,切合实际的《飞行员条例》;在总则中应明确以人为本的原则,确定飞行员特殊劳动者的地位,保障其特殊权益;加强对飞行员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合理限制行业保护;明确飞行员辞职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方式,同时也应明确,飞行员的任何维权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相关链接】南航一飞行员辞职判赔公司179万元

  □据新华社电

  南方航空公司向一辞职飞行员索赔案经武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飞行员郭某被判赔偿航空公司179.9万元。

  现年30岁的郭某,1996年经南方航空公司武汉分公司招录后被派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习。之后,公司又为其支付了飞行训练、雇员培训、模拟机复训等费用。2000年7月,郭某与该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6年7月,郭某向航空公司书面申请辞职遭拒绝后,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因不满仲裁结果,航空公司和郭某双双提起诉讼。航空公司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培训费及其他损失共1093万余元;郭某则要求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认为,郭某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已构成违约,遂判决其赔偿航空公司220余万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相关费用计算不精确,经重新计算判决郭某赔偿航空公司违约金39.2万元和培训费用140.7万元,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记者王智宇 祝玲 谢飞君 邬思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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