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都是由交警安排施救单位和车辆,这些施救单位常常是漫天要价。交警对事故车辆安排施救并没什么不当,可是这些施救单位都没经过市场竞争,让哪个拖车公司来拖车,被拖车的一方没有选择权,往往是交警部门来‘指定’,结果就造成执法部门靠行政手段垄断了拖车市场,这从客观上也为某些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日前,河北省政协委员徐联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在不久前召开的河北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徐联合、崔景联等几名委员提交了有关规范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施救市场秩序的提案。
“天价”拖车费引人关注
徐联合告诉记者,因为自己政协委员的身份,时不时会有人向他诉说在高速公路上因交通事故“挨宰”的经历。
2006年,石家庄司机王某驾驶一辆满载蔬菜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王某的车驾驶室稍显变形,另一辆车轻微刮蹭,处理事故的交警通知一家清障公司将车拖走。待王某前往停车场取车时被告知,必须先交4500元的现场“施救费”,否则不予放行。
实际上,“天价”拖车的怪象并非河北所独有,2006年7月,到河北拉煤的夏某在返回北京时因大货车抛锚,交警“指定”一家清障公司将车拖走。事后,他被告知须交纳拖车“出场费”6000元、“困境费”3000元、6公里拖车费360元,再加上其他各种费用竟达13950元。
时隔两年以后,石家庄司机王某说起那次拖车的经历来还是气愤难平。他质疑,自己交钱后得到的发票是清障公司的服务业发票,清障公司拖车既然是商业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交警为什么不在拖车之前向自己说明?这样做岂不是剥夺了自己的选择权?为什么拖车费不明码标价?拖车仅几公里收费数千元有何依据?拖车施救该由谁来决定?
据河北省物价局有关人员介绍,2005年,河北省物价局曾下发过一个关于拖车服务收费标准的临时通知,规定对拖拉30吨(含30吨)以上车辆,按拖拉4吨以上大型车辆收费标准的150%收费。在补充规定中,规定拖拉4吨以上大型车辆30公里以上收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按此规定,王某的车最多应该收取1500元拖车费。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拖车公司收费要远远高出这个标准,这其中有各种原因。”物价局的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记者采访中也听到了交警部门的声音,一位基层交警表示:于2003年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但实际工作中,为尽快处置事故现场,恢复通行,交警部门很难在很短的时间内“挑选”几家施救公司供当事人选择,这个问题也并非交警一家所能解决。
反垄断法:“天价”拖车的克星?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经济系教授李振凯认为,施救公司收取“天价”拖车费实质上是个别公司垄断而牟取暴利。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执法部门“指定”一家或几家公司经营此业务,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而即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给解决此问题带来希望。
徐联合等省政协委员也提出,要制止高速公路车辆施救“天价”乱收费现象,政府应出台统一收费标准,按施救公里数收费。同时,要公开监督电话,接受被救车辆投诉,以规范市场。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卢福祥认为: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现象其实不止高速公路“天价”拖车一种,像各地国道、省道的事故车辆施救及“咪表”停车等独家垄断经营、强迫消费以牟取暴利的现象还有很多。他说,政府出台统一的收费标准“治标不治本”,不能触及行政垄断本身。只有消除垄断经营产生的基础,让行政权力受到监督、制约,才是治本之策。
另有学者提出,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指定”某一家或某几家企业垄断经营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受侵害的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后,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反垄断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受理,保护受侵害的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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