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 隐匿会计凭证
1、沈阳南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开发南风苑和南风雅苑的项目中,吴宁指使被告人吴双、崔超采取设立帐外帐,隐瞒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偷逃税款。经鉴定,1999年至2002年期间,沈阳南风房地产有限公司偷逃各项税款人民币13897634.25元,偷税额占应纳税额比例83.8%。
被告人吴双受吴宁指使,在沈阳南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南风雅苑项目中设立帐外帐、售房款不入账等手段偷逃税款。经鉴定,2001年偷逃营业税人民币255680元;偷逃城市建设税人民币17879.6元;2002年偷逃营业税人民币1606517.46元;偷逃企业所得税人民币10768838.78元,合计偷逃各项税额人民币12151923.90元,偷税额占应纳税比例为59.06%。
被告人崔超受吴宁指使,在沈阳南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南风苑项目过程中采取不设立正式帐、设流水账、隐匿销售收入、以假运输发票列支销售成本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税款。合计偷逃各项税款1745710元,偷税额占应纳税比例为83.8%。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2006年初,被告人吴宁认为其沈阳南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经营中有违法犯罪问题,决定将沈阳南风房地产有限公司废业并进行税务注销。同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吴宁、高海洋伙同宋文峰将沈阳南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帐簿转移至张宝生在北李官的农场进行藏匿,后被告人吴宁又指使张宝生将财务帐簿烧掉。张宝生没敢烧毁帐簿,将帐簿转移至铁西工人村12路的一个车库内藏匿。张宝生得知专案组办案人员在找南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帐簿时,主动将帐簿交出。
高利转贷
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吴宁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铁西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南京支行贷款14,000万元。被告人吴宁为获得高额利润,2001年10月,借给沈阳建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限期一年,获利息人民币3,500万元;2003年,与孙国财各出资人民币3,500万以其名义借给沈阳威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获利息人民币5,000万元,与孙国财各得利息人民币2,500万元;2004年3月,借给沈阳建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港币2,300万元(折合人民币2,439.84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获利息人民币1,500万元。经鉴定:吴宁在银行贷款期限内又高利转贷非法所得利息净收入人民币2,532.8万元。
强迫交易
2005年5月,被告人吴宁与辽宁鑫吉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吉江合作开发沈阳市铁西区鲁尔大厦项目,吉江与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经理于航协议由二分公司承建鲁尔大厦。施工前,双方口头约定了工程价款,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中,于航多次催促签订价款合同。而被告人吴宁则以于航提出的价格过高为由多次进行推托,不签订价款合同。2005年12月一天,被告人吴宁将于航找到其公司,强迫于航按其给出的价格签订价款合同,当于航表示不同意时,被告人吴宁便让于航撤出工地,并不准于航拉走自己的及租赁的施工设备。2005年12月24日10时许,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周湖庆、裴铁山到鲁尔大厦工地欲取走办公用品等物品时,陈金亮等人持木棒殴打二人,致周湖庆口唇裂伤、头皮挫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故意损害财物
沈阳南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同达铁选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作采矿协议》,并成立恒汇铁选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底2006初,被告人吴宁、张洪涛、张宏森、朱忠利伙同陈金亮、纪德才、刘宏、张宝生等人先后两次携带猎枪、手枪、刀、棍棒等凶器到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乡碾子沟村以抓所谓的偷矿人为由无理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务。一次拆毁了被害人吴大伟的45平方米的简易房一处,用铁镐损毁装有600升柴油的4个油桶及其他物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030元。另一次,拦住从山里往外拉抓钩机的于洋洋等人,对其拳打脚踢,并威胁今后不准到山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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