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小学亡羊补牢
处于风口浪尖的贵阳六中,打破沉默。六中贴吧一条“六中教导处”的帖子称:一、王永丽已于2007年10月离校,现与我校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二、我校广大学生应以大局为重、以校誉为重,对于“王永丽事件”的帖子应尽快平息,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多的不良影响;三、“王永丽事件”属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事情,我校在整个过程中并不知情,不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
此帖迅速引来了众多回帖。有网民认为,这一事件折射出当今教育管理的诸多弊端,看似偶然的事件,其实早就孕育着必然。家长对孩子的疏于管教,学校对师德的放任自流,社会对师生恋的见怪不怪,都在催生这一悲剧的发生。
一位知晓案情的网友说,两个不谙世事的学生与女教师长时间关系暧昧,双方家长竟都嗅觉失灵;王永丽的风流韵事“地球人都知道”,而在领导眼里却成了盲区;没有人上前对王与两个学生的三角恋晓之以理。
贵阳六中紧挨着省政府办公区,是一所有着悠久历史的省级重点中学,有“贵族学校”之称。有网友说,案发后,学校一直遮遮掩掩,千方百计规避责任,并让王永丽继续担任高三年级语文老师和班主任;直到2月中旬,贵州省教育厅接到家长投诉派员进行调查,校方迫于压力,才让王永丽停职检查。
“王永丽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有关部门才终于有了反应。2月27日,这天适逢张彬彬5个月死难忌日,贵阳市教育局根据贵阳六中的请示报告,同时发出两份“一号文件”, 依照有关法规,对王永丽实行“双开”(开除党籍和公职)。
与此同时,声势浩大的“师德大行动”也在开学伊始拉开了序幕。记者了解到,贵阳市中小学(幼儿园)5万多名教职工,被要求在3月1日以前签订统一格式、六大承诺的“做人民满意教师”《责任承诺书》。“承诺者如有违犯,将面临批评警告、取消评优资格及至行政处分。”
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亟须保护
——对话佟丽华
日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就“王永丽事件”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有关“王永丽事件”的话题似已超乎事件本身。作为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和公益诉讼领域的知名专家,您怎么看?
佟丽华(下称佟):这一事件,涉及到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严重不足。从孟超杀人案的背景,以及媒体和法界的关注程度来看,我相信,“王永丽事件”将会成为共和国法治历程的一个经典案例。
记者:根据孟超的供述、死者的短信记录和王永丽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王永丽与学生确实存在两性关系。那么,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佟:新刑法取消了流氓罪,而重新规定了强奸、猥亵、卖淫和色情表演这样几类罪名。强奸罪的保护对象为妇女或幼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保护对象为妇女;而猥亵儿童罪,则专门保护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记者:有网民认为,王永丽利用其班主任的特殊身份猥亵玩弄学生,且两个学生当时均未成年。司法机关若要对其查处,于法有据吗?
佟:我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弄清女教师在罪案中的作用。孟超曾发有大量短信给王永丽,但王发给孟超的短信却不知所踪,这不正常。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短信并不困难,这对于确认其在事件中的作用,以及法庭对案犯的定罪量刑,都非常重要。
记者:未成年人除了学习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以外,那些尚处于青春发育期的青少年学生,是否还应拥有性的权利?
佟: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主要是指其不受侵害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就是基于其行为和意识能力的薄弱,故需通过立法予以保护。而本案清楚地说明,我国对于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法律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
记者:一些国家关于公民性权利的法律保护,没有性别差异,尤其对于未成年人。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佟: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刑法典》规定: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最高可处刑25年;与受其监护照料或管理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最高处刑10年。此外,未成年人同意与否,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无性别之分。
记者:王永丽长期与学生保持不正当关系,且有证据证明,她与本案有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王有无教唆犯罪,法律有无明确界定?
佟:客观上,必须具有实质上的教唆行为:一是内容特定,二是对象特定,三是方式特定。主观上,必须是教唆什么人犯什么罪,并对犯罪行为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但我认为,司法机关如果不把相关问题弄清楚就仓促结案,那是不负责任的。
记者:在庭审现场,有家长议论说,如果女儿出现“情况”,便会引起家人的警惕;但如果是儿子,哪怕夜不归宿,也觉得无所谓。
佟:人们传统上只看重女性性权利的保护,而忽略了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所以我呼吁,男性尤其是未成年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立法,已经是刻不容缓,应当尽快提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此外,家长和学校既要保护女生不受侵害,同时也要保护男生不受侵害。(钱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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