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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男子强奸9岁幼女后将其双眼扎伤 被执行死刑

2008年03月26日 10:16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4日对徐歧彪残害幼女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歧彪死刑。今天(3月25日)上午,徐歧彪被执行死刑。

  徐歧彪强奸、故意伤害案在法律适用上,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还是立即执行,存在一些争议。有观点认为,徐歧彪毕竟没有害及人命,可判处死缓。吉林省高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此观点阐明:“宽”与“严”都是相对的,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弱化另一方面,必须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不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都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这是维护和谐的重要手段。

  吉林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冯德斌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徐歧彪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予以强奸,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其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应依法严惩。徐歧彪属于严厉打击范畴之内的犯罪分子,依法就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5月10日11时许,罪犯徐歧彪骑摩托车经过九台市沐石河镇某小学附近,发现9岁女童冯某放学回家,遂以搭便车及给食物为名,将被害人骗到自己的摩托车上。当日13时许,徐歧彪趁冯某吃东西时,用塑料袋拧成的绳子从背后捆绑住冯某的双手,将其强奸。事后,徐歧彪惟恐被冯某认出自己,持卡簧刀将冯某的双眼扎伤。经法医鉴定,冯某眼外伤构成重伤,四级伤残。此案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义愤填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残忍,行为恶劣,令人发指。(徐强 郭春雨)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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