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银忠律师认为:公务员中午喝酒,是私法的领域,只要不影响到工作,公共权力就不能干涉
“‘禁酒令’要考虑酒类企业的意见,毕竟酒类企业是税收大户,对就业、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一白酒企业负责人说,“部分省辖市政府规定‘禁止公务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明知故犯者,就地免职’,经河南省酒业协会咨询法律顾问,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河南很多酒类企业都对‘禁酒令’有很大意见,这些意见反映到协会,作为行业组织,不可能坐视不管。”这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一些白酒企业正向酒业协会反映意见,等意见汇集后,他们准备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反映,要求修改或撤销这一规定。
“禁酒令违法”这一说法,最早源自河南省酒业协会法律顾问亢银忠律师。
亢银忠认为,公务员中午喝酒,是私法的领域,只要不影响到工作,公共权力就不能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没有明确条文规定公务员中午不能喝酒,对个别干部喝酒影响工作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依法处理,而不能超出法律规定,制定政府文件代替法律。”亢银忠说。
亢银忠对实行禁酒令的政府督查组可“先斩后奏”的做法也表示质疑,“这种做法是和国家历来强调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定程序处理违法者的要求相违背的。”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河南省酒业协会“禁酒令违法”的言论出台后,其主管部门已对其下达了“封口令”。
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禁酒令”符合法治精神
“禁止公务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是为保证下午的工作质量,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被采访的市民对“禁酒令”都表示支持。
据了解,信阳颁布“禁酒令”并不是不让干部饮酒,而是在法定工作日的中午不能喝酒,也就是说,干部在晚上和休息日的中午可以饮酒。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河南省酒业协会及其委托律师对“禁酒令”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值得肯定,证明了中国法治观念的提升。法治社会的要义之一,是利益群体通过法律手段来博弈。“禁酒令”出台,导致酒类企业的潜在利益受损,由此引发异议是正常的。
“就具体事件而言,‘禁酒令’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姜明安说,公务员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公务员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但是根据立法精神,推究立法原意,这个文件的出台并无不妥。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包括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很显然,如果公务人员在公务过程中(包括中午)饮酒,就可能因酒误事,可能因酒与前来办事的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可能因酒影响公务员本身及政府的形象。这样,公务员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就会大打折扣。
姜明安认为,在对违反禁令人员的处理上,首先应引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此外,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且经教育不改的公务员还有辞退的规定。
“从目前形势看,‘禁酒令’顺应民心,是取消不了的。”业内专业人士建议,“白酒企业不要紧盯着‘禁酒令’,更不要寄希望于废除‘禁酒令’。”(记者 邓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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