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9日,原儋州土地管理局与原儋州那大办事处红旗管区福龙村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征用该村集体土地234.32亩,用于兴建南茶公园。按约定,福龙村应得土地补偿费176.5万余元,安置补助费164.2万余元,青苗补偿38.5万余元,其它附属物补偿9.9万余元,共计389.3万余元。之后儋州国土局分三次拨款到红旗管区账户。
叶X仙得知后,想跟福龙村借款用于基建工程。1993年12月28日,叶X仙先后与邓亚东、叶水强、叶亚东联系,提出借款300万元去承建儋州永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永通大厦基建工程。在叶X仙许诺工程搞好给好处费的情况下,叶水强、叶亚东、邓亚东不向管区报批同意,也未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邓亚东唆使叶水强、叶亚东将款借给叶X仙。
当年12月29日,叶X仙用方格信笺书写借条:借福龙村土地款(人民币)叁百万元。叶亚东预先写好一张收据:收到管区付福龙村土地款300万元。随后叶X仙、叶水强、叶亚东一起到管区办公室办理领款手续。叶水强、叶亚东要求叶X仙以管区函头信纸重写借据,并要求邓亚东作见证人签名盖私章。
当年12月30日,叶X仙、叶水强、叶亚东要求邓亚东在借据上写“管区担保”四字并加盖公章,邓亚东照办,并要求叶水强、叶亚东在借据上签名按指模,同意借款。随后由邓亚东开出300万元现金支票交给叶水强。叶水强从那大信用社把300万元征地款转入叶X仙以叶水强名字开设的存折账户,再把存折交给叶X仙。
尚有98万元至今未能追回
案发后,叶X仙于1994年1月至7月分五次共退给福龙村202万元,尚有98万元至今未能追回。可由于种种原因,此案一直没有得到处理。2007年6月6日,邓亚东等3人被刑拘。
身陷囹圄3案犯互推责任
叶水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适格,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其只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邓亚东辩称,自己没有唆使叶水强、叶亚东把300万元借给叶X仙;自己不是主犯,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
叶亚东对指控无异议。他说,叶X仙想借款承包工程,并答应工程搞成后,一定关照他、叶水强和邓亚东。3人同意了。但在叶X仙拿到现金支票后,他和叶水强反悔,又不想借了。邓亚东当时说以管区名义担保还怕什么,于是,邓亚东就在借条上写上“管区担保”并加盖管区公章,还要求他和叶水强在借条上签名。
叶X仙证实,1993年他准备承建工程,急需资金,经邓亚东做叶水强、叶亚东的工作,且他承诺借款两个月,按银行利息付,工程搞成,一定回报他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3人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300万元给叶X仙用于经营活动,造成98万元尚未追回,数额巨大,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邓亚东是主犯,叶水强、叶亚东系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3被告目前已上诉至省中院。
3被告人小档案
邓亚东,男,1953年11月出生,儋州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85年至1994年任原红旗管区文书兼会计。
叶水强,男,1947年4月出生,儋州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80年到1994年任原福龙村村长。
叶亚东,男,1961年8月出生,儋州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92年至1994年任原福龙村副村长兼会计。(林书喜 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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